在毒品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或其共同被告人的陳述是孤立的證據,沒有其他確鑿的證據,如毒品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或其他物證等,那么刑事律師可以牢牢把握這一點,對于被告人無罪辯護,因為“孤立的證據不能定罪”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很重要的規則。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以下類型的案件都是孤立的證據,不能定罪的情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不起訴律師一起看看吧。
首先,被告人口供為零或拒絕認罪,同時又缺乏其他證據或證人證言來佐證。
第二,雖然被告承認他犯有販毒行為,但沒有獲得其他證據來支持他的供述。當時,無論被告是否認罪,他們都不能被判有非法毒品貿易。
第三,被告人供詞與前次供詞有較大差異,或者存在矛盾,或者多次供詞,供詞穩定性不大的,一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不予認定案件證據; 例如,被告雖然承認自己犯了毒品走私罪,但他仍然找不到毒品錢及其來源,也沒有共犯的證詞、證人證詞、銀行匯票、書面證據和其他支持性證據。 這里應該有懷疑,按照毫無疑問的精神,會被認定無罪。 或者被告人在刑事偵查階段認罪,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庭審階段重復多次供述,此時供述缺乏必要的穩定性,不足以作為案件認定的依據。
第四,被告承認,他和他的同謀參與了非法毒品貿易,但被指控的同謀否認了犯罪事實。僅憑一人的口供不足以證明共同犯罪,還需要其他證人的證詞、物證、書證和相互補證。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唯一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那么作為一個孤立的證據,犯罪事實就不應該得到承認。
第五,如果被告人供認其共犯實施了共同販賣毒品罪,唯一共犯承認其實施了獨立販賣毒品罪,但共犯承認被告人對其販賣毒品行為不知情,且共犯利用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最后應當認定被告人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不成立。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認定的共同犯罪成立的,共犯人的供述必須一致。如果共犯的供述相互矛盾,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六,雖然甲方承認丙方為購買藥品支付了費用,但其共犯乙方、丙方均堅決否認其犯罪,并在相關部門收集的其他證據中予以否認。 也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公安機關在甲、乙雙方場所發現的毒品與丙方有關聯。此時,甲方的供述屬于單獨證據,司法機關不能認定乙、丙有罪。
綜上所述,上海不起訴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