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上海刑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張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向辦案機關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關情況,從以下方面論證了檢察院無需批準逮捕張某的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屬于法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張某參與本次犯罪行為是張某甲邀他去的,在去要錢之前其只知道是幫朋友要工資,并不存在敲詐勒索的犯意,在犯罪過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脅被害人的話語或行動,只是在犯罪過程中顧及兄弟義氣沒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二、取得贓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張某從未主動要求分得贓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把錢分給張某甲,通過張立分給張某贓款五千,張某所獲贓款數額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屬積極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受害人還表示自己拖欠工資不給,對案件的發生也存在過錯,表示對張某諒解的同時請求辦案機關能對其免除刑事處罰。
四、犯罪嫌疑人張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無前科。張某家有年邁的爺爺奶奶和剛學會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顧,家庭貧困,需要他這個家庭中的經濟支柱能支撐起這個家庭。張某現在也能意識其家庭責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辦案人員通過張某的交代獲知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串供嫌疑。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的供述和通過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事實,首先,串供發生在張某被傳喚之前,并非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組織和策劃的此次串供,李某某主動打電話給張某甲,讓張某甲帶張某去理發店見李某某,李某某說了被公安機關傳喚之事,并對張某甲和張某說已經沒事了,如果公安找他們,別說分錢的事,就說一人買了兩條煙。自始至終張某都處在一個被動的地位;再次,在其被公安機關控制后,張某不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能積極協助辦案機關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認罪態度是最好的。以上說明張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撥之下做的違法之事,犯罪的主觀惡性小,而且他現在已經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并保證以后必不再犯。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諒解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犯罪嫌疑人張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現也已征得被害人諒解,屬于以上規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
【律師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分析解釋:犯罪嫌疑人張某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現在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以及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嚴重性,保證再也不會做違法犯罪之事,以后一定要努力工作,更好的回報社會,對家庭盡心盡力。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不會再犯新罪,已經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危險,不具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我們請求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張某,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檢察院能夠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以上意見。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并出具律師意見,最終張某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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