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通常都認為是對社會治安的極大破壞,本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在去年7月份,上海刑事律師,接到這樣一個案子,在本市某麥當勞內,因為債權債務糾紛,債務人一方(包含委托人)5人毆打了債權人一方3人。因本案發生在人流量極大的公共場所,社會影響極壞,案發后,市局指揮部對本案高度重視,要求從嚴打擊本案。上海刑事律師及時向委托人說明了本案的性質及惡劣影響,說服委托人向公安投案自首,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與被害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正是這一系列關鍵的舉措,為最后的判決爭取到了有效的罪輕辯護,法定刑有期徒刑5年的尋釁滋事罪,最后法院從輕處罰,判處委托人拘役5個月,判決后不到一個月,委托人就刑滿釋放,與家人團聚了。由此可見,在刑事案件中,家屬和當事人往往沒有頭緒,越早聘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爭取罪輕、無罪的判決。
【案件詳情】
2017年7月,因杭某某未按約定及時還款,余某某遂委托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向杭某某催討欠款,雙方就還款及違約金事宜未能協商一致。2016年7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杭某某糾集被告人石某某至本市山西路XXX號麥當勞餐廳內與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再次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杭某某安排被告人張某某及陳海風、“小青”等人(均另案處理)在餐廳外伏擊。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被告人杭某某出手毆打程某等人,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及陳**、“小*”等人亦在餐廳內對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等人追逐毆打,致程某眼部挫傷、面部擦傷、面部劃傷,致湯某某頭皮創,致季某某右額部軟組織挫傷、右面部皮膚擦傷、眼部挫傷。經鑒定,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的上述傷勢均構成輕微傷。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杭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案發后,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三人的經濟損失,均取得了諒解。上述事實,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在庭審中表示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程某、湯某某、季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余某某的證言,公安局出具的調取證據清單、監控錄像、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表格、工作情況、諒解書等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張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隨意追逐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杭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三被告人已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均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情節,對辯護人提出對杭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止。)二、被告人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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