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下面小編講給大家詳細介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律制度。
一、《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強行與其產生性關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非法褫奪、限定其人身自在或許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救劃定的犯法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又出售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根據被買主婦的意志,不障礙其前往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荼毒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依法懲治拐賣主婦兒童犯法的看法》(2010年3月15日法發〔2010〕7號)(選錄)
明知是被拐賣的主婦、兒童而收買,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主婦后,違抗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障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褫奪、限定被收買主婦、兒童的人身自在,情節緊張,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主婦、兒童被拯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構造、拐騙、逼迫被收買的主婦、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主婦、兒童或許其支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擁有其余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意向公安構造報案或許向無關單元反映,違心讓被收買主婦前往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的詳細介紹,我們便能清楚地了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什么了,也能了解到該種罪行的處罰,量刑標準。另外,提醒大家,在現實生活中應時刻保持警惕,特別是婦女兒童,出門在外,一定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更多法律知識歡迎咨詢崇明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