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討論圍繞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后因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能否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形態。文章將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進行闡述:1)罪名的認定;2)未遂犯罪的認定;3)與上海法律案例相關的討論。崇明區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罪名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誤解,致使其處分財產或者權利,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因此,如果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欺騙被害人匯款,即構成詐騙罪。
二、未遂犯罪的認定
未遂犯罪是指犯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完成或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不構成完成犯罪,但是應當依照法律予以處罰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未遂犯罪應當依照其犯罪構成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如果罪犯在逃避偵查時丟棄銀行卡,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即構成詐騙罪的未遂形態。
在本案中,罪犯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的方式,以虛假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被害人,騙取了被害人的財產。雖然罪犯因逃避偵查而未能取出銀行卡內的匯款項,但其犯罪行為已經涉及到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使被害人誤認為虛假事實而處置財產或者付款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本案中,罪犯已經采用了欺騙手段,騙取了被害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罪犯因逃避偵查而丟棄銀行卡,未能成功取出他人所匯款項,但并不影響該犯罪行為的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遂犯也是犯罪,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完成所預期的犯罪結果。因此,即使罪犯未能成功取出銀行卡內的匯款項,其犯罪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的未遂形態。
針對此類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需要繼續加強,既要加強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打擊犯罪分子,又要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避免自己成為犯罪分子的目標。只有全社會共同行動,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安寧。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罪犯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后因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構成詐騙罪的未遂形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并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
三、與上海法律案例相關的討論
近年來,上海市公安局多次打擊詐騙犯罪,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以下為兩個與本案相關的上海法律案例:
1)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成功破獲了一起利用手機短信詐騙案。犯罪嫌疑人通過發送虛假的銀行短信,誘騙受害人輸入銀行卡密碼,導致受害人賬戶被盜。經查,犯罪嫌疑人已成功騙取了100余萬元。該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的完成形態。
2)2019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網絡詐騙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利用網絡平臺,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賬號和密碼,進而盜取其資金。在該案件中,被告人雖然未能成功盜取所有受害人的資金,但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構成了詐騙罪的未遂形態。最終,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綜合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發現無論是詐騙罪的完成形態還是未遂形態,其犯罪行為都已經涉及到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性,需要依法嚴格打擊。
在本案中,雖然罪犯因逃避偵查而丟棄了銀行卡,未能成功取出他人所匯款項,但是其已經使用虛假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被害人,并通過詐騙短信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的財產,構成了詐騙罪的未遂形態。
因此,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認定該犯罪行為為詐騙罪的未遂形態,并依法予以懲處。
四、結論
綜上所述,崇明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后因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構成詐騙罪的未遂形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應當依照其犯罪構成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減少類似犯罪的發生,建議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類似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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