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土壤重金屬超標,可能會導致水和氣體環境質量下降。松江刑事律師講嚴重的土壤污染將直接危及生態安全、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然而,有些人為了盈利,越過法律紅線破壞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來,王某軍聘請王某勝、肖某、阿東、安哥(后兩人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從事廣州市增城區某地無牌電鍍加工廠的電鍍加工業務。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從加工廠流水槽排放到廠外魚塘。
經監測,電鍍加工廠外北排水溝、池塘重金屬總鉛、總鉻遠遠超過排放濃度標準的3倍(均為一類污染物)。經鑒定,不同層次的土壤生態環境損壞,損壞指標為鉛、鉻。
2021年1月,王某軍、王某勝、肖某被捕。
此外,發現事件發生后,廣州市增城區地方政府委托一家環保公司轉移處置涉案危險廢物,產生廢物處置費1.5萬元,生態損害評估費29.7萬元。2021年6月,根據廣州境保護科學院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土壤恢復費和底泥恢復費為21.48萬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復到基線水平的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42.4萬元。
2021年5月,公訴機關對王某軍、王某勝、肖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軍、王某勝、肖某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至8個月,罰款5000元至2000元;支付廢水轉移處置費1.5萬元,生態損害評估評估費29.7萬元;如果污染池恢復到基線狀態,逾期未恢復,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維修,維修費用由三名被告承擔;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道歉。
王某軍、王某勝對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王某軍、王某勝、肖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污染物,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構成環境污染罪,應當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屬物質,是一種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會保留、積累和遷移,對環境造成危害。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為了追求當前的經濟利益,忽視了生態環境。在加工過程中,他們直接將未經處理的鉛和鉻工業廢水排入魚塘,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損害土壤生態環境,構成環境污染罪。三名被告人為實施環境侵權,形成共同侵權的故意,應當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松江刑事律師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的同時,本案堅持重修復、重教育、重警告的原則和理念,充分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重視生態修復司法措施的適用。在承擔民事責任時,三名被告被命令共同承擔廢物處置費和生態損害評估費。除上述費用外,三名被告還需要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將受損的環境資源恢復到破壞前的狀態,以保護受損的環境利益。公共精神環境權益也是生態環境損失的內容,三名被告還需要向公眾道歉。
環境有價值,對損害負責。電鍍加工屬于重污染行業。企業在處理廢水廢物時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必須依法將廢水廢物交給合格的企業和單位。這里提醒群眾和企業提高相關法律意識,不要被利潤沖昏頭腦,冒險,一旦發現危險廢物處理機會主義等嚴重違規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