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壽膏的危害盡人皆知,不但緊張侵害身心康健,更引發(fā)其余緊張犯法。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路私運、運輸毒品案,以私運、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長寧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8年10月25日,陳某在緬甸勐臘賭錢時將錢輸光,一暮年須眉(身份不詳)先容陳某贊助別人輸送福壽膏獵取待遇,陳某應允并同一年輕須眉(身份不詳)會晤,該年青須眉請求陳某將福壽膏帶回中國并違心領取待遇,陳某暗示批準。同年11月9日,陳某在緬甸勐拉一賓館將該年青須眉帶來的16包福壽膏吞服,并在該年青須眉的安排下偷渡前往中國。為確保生意業(yè)務平安,該年青須眉部署易某黑暗監(jiān)督陳某的行跡。
11月9日,易某后行到達西雙版納機場,發(fā)明陳某抵達機場后跟隨陳某登機,當晚到達長沙黃花機場,易某受年青須眉的安排暗中促成陳某與其拼車從長沙返回萍鄉(xiāng),當晚23時許,陳某入住某賓館1301號房。
易某則一直將暗中監(jiān)視陳某的情況向年輕男子匯報。次日,陳某打電話給年輕男子稱沒有錢付賓館開房費用,年輕男子安排易某到某賓館續(xù)費。當日,陳某將吞服體內的毒品排出并藏匿在賓館房間。18時許,陳某離開某賓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其入住的房間起獲陳某藏匿的16包共計63.31克疑似毒品物質。搜查過程中,易某來賓館房間取毒品供他人吸食時被抓獲。經鑒定,所查獲的63.31克疑似毒品物質中檢出氯胺酮成分。
安源區(qū)法院審理覺得,被告人陳某從境外私運、運輸福壽膏氯胺酮至萍鄉(xiāng);被告人易某監(jiān)督別人私運、運輸福壽膏;二被告人的行動均組成私運、運輸福壽膏罪。在配合犯法中,陳某、易某均受人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銷售福壽膏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銷售,是指明知是福壽膏而非法有償讓渡福壽膏或許以銷售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銷售體式格局既可所以地下的,也多是隱秘的;既可所以行為人要求對方購置,也多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
假如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福壽膏,則不組成銷售福壽膏罪。銷售是有償讓渡,但行為人托付福壽膏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無償讓渡福壽膏,如贈與等,則不屬于銷售福壽膏。福壽膏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銷售的對方沒有限定,即不問對方是不是達到法定歲數(shù)、是不是擁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銷售不以頻頻舉行及理想得利為組成要件,縱然只銷售一次,以至蝕本,也應組成犯法。對屢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做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shù)量不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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