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4種處理情形
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二審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共四種。以下法條請參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上海民事訴訟二審改判有哪些情形?
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一)“適用法律有錯誤。”
(二)“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里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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