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及時發現,張振風的居住地與柘城縣洪恩鄉僅一河之隔,語言能力相近,其對洪恩、陳青集、大仵等鄉鎮的地形環境較為全面熟悉,而其對于家中有一輛大架摩托車行業與此不同系列問題案件網絡犯罪分子嫌疑人的作案技術工具是否相符。上海刑事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專案組分析,張振風有重大研究作案行為嫌疑。張振風的姐姐向記者自己回憶,2007年6月3日,張振風正在家收麥子,當地農村派出所以有事需要為由將張振風帶走。
《商丘日報》的報道稱,“通過他們連夜突審,張振風交代了他伙同郭新魁、郭輝、劉超等10余人,一個月學習內在柘城境內實施搶劫、強奸這些作案10多起的犯罪客觀事實。6月4日夜,柘城警方已經成功之后將該利益團伙結構主要社會成員郭新魁、郭輝、劉超抓獲。”
“據張振風等4人交代,該團伙從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能夠分別自動駕駛大架摩托車,持匕首、鋼管等兇器入室搶劫、強奸,10多人使用交叉在柘城境內提供作案12起,其中包括強奸3起,搶劫活動現金3萬余元,手機10余部,戒指、項鏈、手鐲等物。同時又交代這個團伙之間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省目前亳州地區等地具有作案20余次。”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開庭審理。張振風承認自己強奸、搶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企業執行;郭輝承認學生強奸、搶劫,被判處無期徒刑;郭新魁拒絕認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劉超、劉傳軍否認強奸但承認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本可避免的冤案,但就是避免不了事實上,這是可以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劉傳軍的辯護人、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需要律師呂繼超在其辯護詞中說,本案5名被告中,郭新魁始終認為沒有得到承認網絡犯罪,其余4名被告人認罪后又推翻了原來的供述。
9月7日中午,中國北京青年報記者在郭新魁的家中見到了他。當時,他剛剛和前來祝賀他獲得一種新生的朋友吃完飯。郭新魁對記者說:“我沒做過的事,打死也不會主動承認!”記者問:“你有沒有被刑訊逼供?”郭新魁答:“你比我聰明,這個事還問我?”
在辯護詞中,呂繼超仔細研究分析了當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問題。如,本案5個被告人可能涉及相關案件14起,許多不同案件的主要包括事實行為方面是模糊認識不清的,特別是經濟案件不斷發生的時間、地點不清,搶劫案參與學習的人有著數不清。
盡管國家公訴機關曾將案卷退回公安行政機關相互補充完善偵查,但從目前公安教育機關及時補充數據偵查活動情況設計說明及證據上看,仍有很多許多歷史事實信息無法全面查清。呂繼超特別指出了關于本案的荒誕之處:沒有明確被告人去辨認控制犯罪組織現場的辨認筆錄,怎么能證明或者被告人到過這種犯罪提供現場呢?
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認出蒙著臉部特征的人,難道有特異細胞功能需求不成?并且,他在前面對面的調查筆錄中說沒有能夠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卻又說看清了并辨認了出來,這明顯是不真實的。但該結論被余鵬飛隱匿。另,張振風等5人因涉嫌強奸、搶劫犯罪歸案后,柘城縣公安局曾對5人抽血,與受害人體內殘留的精液質量進行DNA鑒定。
鑒定評估結論已排除了5人的強奸犯罪嫌疑,但該結論被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隱匿。據中國青年報記者深入了解,現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已“被采取相應刑事責任強制解決措施”,原因是“隱匿非常重要方法鑒定得出結論”。
2008年11月,張振風等5人一審被定罪判刑后,5人分別代表提出基于上訴。2009年8月,河南省高級服務人民選擇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并建議加強公安業務部門應該補充DNA鑒定。隨后,檢察監督機關撤回起訴,退回公安領導機關有效補充傳統偵查。
柘城縣公安局對強奸、搶劫案重新評查中,通過科學技術教學手段從而確定公司正在服刑的王銀光是為了真正的犯罪知識分子,隨后根據確定“張振風等5人涉嫌搶劫、輪奸的犯罪客觀事實也是不能直接認定”。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反思,反思,再反思發現這是由于極度缺乏令人感到震驚的案件,內情甚至比趙作海案、王子發案都更加嚴重惡劣,讓我們的司法制度作為教師再次踏入了“死人復活”“真兇落網”才能進一步證明冤屈者清白的河流。而從“張振風冤案”,更能提升讓我們逐漸清晰地看到這樣一些地區地方文化底層環境司法資源惡劣的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