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判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實際上需要解決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與受賄罪構成的關系,主要包括三個問題:“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目的還是動機,或者兩者兼有。下面詳細分析三個問題。首先,我們對“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要件持肯定態度。有學者主張在受賄罪的認定中取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或者用“利益”代替“不正當利益”。主要原因是:
(1)行賄行為產生嚴重腐蝕以及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誘發學生大量受賄犯罪,嚴重精神損害其他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利用職務權力的廉潔性,這是行賄罪社會環境危害性的本質意義所在。行賄人主觀上謀取什么樣的利益并不能直接決定行賄罪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同受賄人受賄枉法和受賄不枉法不影響受賄行為主義本質也是一樣,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正當與否只反映行賄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不重要影響行賄行為的本質。
(2)取消不正當利益相關或者對利益不加以限定,能更為科學有效地鏟除社會上人們普遍使用存在的為謀取單位和個人信息利益而大肆行賄的不良學習風氣。我們教師認為根據上述觀點中的兩個主要理由都是不足取的,因為:
(1)行賄罪與受賄罪之間發展是非進行必要共犯,即兩者相互之間是不完全地對合關系,有受賄行為產生一定就是要有行賄行為為前提,但行賄行為能力不一定就會導致受賄行為的必然結果發生,兩個罪之間信息并非一個對應相關關系。較之受賄罪,行賄罪有其自身的獨立性。雖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不同種類不影響受賄罪的基本內容構成,但謀求個人利益的性質對行賄罪的構成一種具有重要決定性的意義。
(2)在行賄罪的社會環境危害性上,它一方面嚴重地腐蝕中國國家管理工作服務人員,誘發受賄犯罪,損害了其他國家教育工作技術人員利用職務權力的廉潔性。另一主要方面,我們教師還應該能夠看到,行賄行為數據本身文化已經出現嚴重地侵害了美國國家的經濟市場秩序,擾亂了經濟的正常經營運轉,這也是行賄罪社會現實危害性的本質之體現。
“法律不強人所難”,一般學生來說,如果要求行為人謀取的是正當人民利益而運用了行賄手段,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是有著十分顯著輕微的,這種教學情形大多時候都是通過行為只是出于無奈,若對其懲罰則與刑罰的目的設計不符,所以作為我國金融立法上也將謀取正當合法利益的行為不能排除在行賄罪以外。
(3)我國傳統刑法中明確具體規定,對于為謀取不正當競爭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風險責任。基于綜合以上三點理由,我們大學生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必備要件,而且不能用“利益”取代“不正當利益”。
第二,關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究竟是行賄犯罪的主觀要件理論還是比較客觀要件的問題,我們老師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犯罪的主觀要件。根據當前我國改革現行刑法的規定,在未被索賄的情況下,“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犯罪的主觀要件,即行為人雖未獲得這些不正當利益,但只要人們主觀上具有積極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并已給予了國家安全工作專業人員以財物的,即構成行賄罪,這一點學界已達成共識。
理論上解決目前主要是由于對于在索賄的情況下,“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主觀要件,還是因為客觀要件體系存在很多爭議。主張建立客觀要件論的學者普遍認為,根據現代刑法第389條第3款“因被勒索給予這個國家會計人員財物,沒有及時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的規定,可以計算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指出,即使國家官員因敲詐勒索而獲得財產,如果獲得不正當利益,也是賄賂;如果國家官員因敲詐勒索而獲得財產以外的財產,即使最終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也是賄賂。因此,在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不正當利益,不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