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國家公共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案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占主導地位,當事人可以獨立決定撤訴、起訴,以及訴訟請求的數量,可以選擇哪些被告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然而,刑事案件是不同的。公安機關一旦立案偵查,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如果受害人說我不起訴,請公安機關釋放嫌疑人。對不起,這沒用。一旦調查開始,案件就不會以受害人的意愿轉移。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不僅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律利益,也侵犯了社會公眾的法律利益。但虹口區刑事律師今天所說的兩種刑事案件是個例外。當事人可以私下,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第1類是尚未定罪的案件。
雖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調查后尚未定罪。被害人能夠證明本案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傷不嚴重的,屬于一般侵犯健康權的案件,屬于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此時,當事人可以是私人的,公安機關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除了受害人的證明外,公安機關還必須檢查這一點。但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公安機關立案,特別是拘留或逮捕,一般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我國刑事訴訟無罪辯護率不高。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給予國家賠償。
第2類是自訴案件。
刑事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公訴案件,另一類是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國家公共機關偵查起訴。我國刑法規定的案件大多是公訴案件。另一種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當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目前,常見的自訴案件包括重婚、遺棄、侮辱、誹謗、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自訴案件屬于被告知受理的案件,即除非受害人持證據到法院立案,否則公安機不會主動干預。許多自訴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中愛恨交織估計只有當事人才能澄清,過多的公共權力干預家務是好事。對于這類案件,即使當事人向法院立案,如果原被告能夠和解,也可以私下,法院也不會繼續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