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的“寬嚴相濟”是繼“寬嚴相濟”的“寬嚴相濟”,即寬嚴相濟,現代刑罰的寬嚴要求“輕與輕、重與輕”。從輕處罰,即輕罪從輕處罰,是對犯罪實行平衡處罰的必要條件;從輕處罰,即"雖然犯罪比較嚴重,但行為人已經供認、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酌定的情形,法律對應當從輕處罰的情況,予以從輕處罰。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中之一是適用口供、自首、立功等法律。可以看出,“自白寬嚴”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實施。司法公正與效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發布,表明中國司法機關決心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
維護人權的信號之一。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卻難以得到世界的認可。特別是“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屢禁不止的行為,恐怕與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無關。在探究其背后原因的同時,遏制的對策是從治標到治本,最終催生了口供法律制度。
自白寬大處理的畫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動被繩之以法后,刑事司法人員認真、耐心地向其解釋刑法關于自白寬大處理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求利避害的基本人類需要下如實供認犯罪,不僅提高了司法機關辦案的效率,而且使司法機關能夠依法從輕處罰。
從而實現了刑事與司法機關的“雙贏”。因此,寬大處理、合法化供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在提高辦案效率的前提下,不以損害犯罪嫌疑人利益為代價侵犯人權。這也實現了司法機關的公正與效率雙贏。走出司法的尷尬,人們對“寬大交代,嚴厲抵抗”并不陌生,因為幾年前,在審訊室、監獄、監獄圍墻等地方,這些話是如此令人震驚。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供述而確實有足夠的犯罪證據,因而受到了較嚴厲的處罰,而拒絕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反,由于證據不足以真正減輕刑罰,甚至無罪釋放。結果,在社會亞文化中流傳著“坦率從寬,坐監獄;嚴厲抵抗,回家過年”。
這不能說是刑事司法給一個更尷尬的局面。究其原因,自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義務,自白比不法更為寬大,但作為刑事政策,自白被擱置。有學者指出,“寬大處理”的立法是對實踐中“政策不到位”問題的徹底解決。
維護一個國家進行刑事技術政策以及權威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將坦白從寬法律化,對于學生走出坦白難以得到從寬甚至不從寬、相反他們可能全面從嚴的困境企業有著非常重大的現實社會意義。
坦白的定義可以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8條的規定,刑法第67條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沒有如實供述作為自己罪行的”情節即坦白情節。怎樣通過解讀坦白情節?我們教師不妨先從我國刑法第67條的前兩款規定來分析。
通說理論認為,刑法第67條前兩款的規定,是關于發展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規定。第1款明確自首是“犯罪行為以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一般自首。其重要內容特征研究也是中國成立時間要件之一即自動投案。關于系統自動投案的定義和認定,《最高實現人民共和國法院提出關于信息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責任若干思考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1條給予了明確的解釋,并列舉了七種情形,對“自動投案”進行了不斷擴大知識解釋。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2010年12月《最高領導人民智慧法院提供關于數據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解決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又進入了一步發展補充了五種自動投案的情形,并對交通事故肇事相關案件中自動投案和自首的認定提出了很多意見。以上通過司法體系解釋和意見未與《刑法第二修正案(八)》產生矛盾沖突,仍可用來教育指導我國司法社會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