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以來,多地警方收繳、兌換了一批煙花爆竹。
很多市民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禁放后警方收繳的煙花爆竹去哪了?
為了消除安全隱患,4月13日,各地警方按照相關規定,遵照流程要求,對今年元旦以來全區收繳、兌換的90余掛鞭炮、60余箱煙花以及一宗小煙花進行了集中統一銷毀。
為確保銷毀工作安全有序進行,各地警方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專業銷毀單位制定銷毀方案、勘查銷毀場地,并由專業銷毀單位負責將收繳、兌換的煙花爆竹安全運輸至銷毀場地實施銷毀。各地警方則按照職責分工,在裝載現場、運輸路線、銷毀現場等環節實施全程監督。
1.專業銷毀單位工作人員對收繳、兌換的煙花爆竹實施銷毀
銷毀工作準備就緒后,所有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隨著指揮員一聲令下,工作人員點燃了引燃裝置,伴隨著此起彼伏噼里啪啦的聲響和升騰的硝煙,90余掛鞭炮、60余箱煙花以及一宗小煙花全部銷毀完畢。
整個過程規范有序高效安全,各地警方嚴格落實警戒、銷毀監督、應急處置等工作,確保了整個銷毀過程萬無一失。銷毀行動結束后,民警和相關工作人員對銷毀現場進行妥善清理和后續處理,確保現場安全無隱患。
2.煙花爆竹不屬可以收繳的違禁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黃浦區刑事律師從上述文義上不難理解,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行政案件中收繳的財物限于違禁品、用具、工具三類;根據該條文對違禁品的例舉,這里規定的違禁品應當理解為“法律禁止制造、買賣、儲存、運輸的物品”。煙花爆竹屬于特許生產、運輸、經營的民用商品,顯然與毒品、淫穢物品不可等同,依法應當不在治安行政處罰隨案收繳之列;對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公安機關應當適用前述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沒收。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涉案煙花爆竹予以收繳,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3.收繳不能單獨適用
黃浦區刑事律師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的規定,收繳不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適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收繳涉案財物的,可以依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查獲的涉案物品一并作出處理,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載明收繳涉案物品情況。就收繳適用技術而言,公安機關未將收繳財物在處罰決定主文中載明,僅以附清單形式實施收繳,既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也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