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晉01刑監字第2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陳玲、助理檢察官李玉玲出庭履職。原審被告人劉春樹及其辯護人劉平、彭倩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已結束。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09)仲卿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一、 誣告陷害罪
2002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柳春樹為使西青區大寺鎮大任莊村黨支部第一書記宋富仁受到我國刑事責任追究,捏造其收受開發商一棟建筑價值實現人民幣(以下數據均為分析人民幣)800,000元的別墅(實際應用價值700,000元)等問題,并搞假聯名向公安行政機關可以進行選擇告發,后經公安管理機關通過調查該房實際為村委會以及所有。
證實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包括被害人宋福仁的陳述、證人陳福蘭、王春珠、董樹玲、吳魯民等的證詞以及報告單等書面證據和照片。
二、 容留賣淫罪
2000年初,被告人柳春樹代其妹妹柳春茹經營金麥酒家,并招來數名甚至外地女服務員學習意欲通過進行網絡色情陪侍服務,2000年6月30日,該酒店女服務員候某某與嫖客高某某在酒家內進行組織賣淫嫖娼時,被公安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及時抓獲,被告人柳春樹聞訊后逃離該酒家。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侯某某、賈桂新、高某某、郭、韓、梁世寬的證言、行政處罰書證及被告人劉春樹的供述。
三、偷稅罪
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柳春樹任天津市羅德士奇自行車管理公司(以下問題簡稱羅德士奇公司)法定主義代表人并主持進行全面發展工作。其間,該公司為逃避自己繳納企業應交稅款,采取“兩套賬”的方式可以隱瞞一些公司產品銷售業務收入,三年出現偷稅累計達208,574.60元。
證人張德如、閻居之、張勇、杜寶光、董永生的證詞,稅務稽查報告、被告人劉春樹陳述等書面證據。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春樹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并向有關機關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干擾司法機關和村領導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柳樹容留他人賣淫,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公德,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Lodsky公司通過設置兩套賬戶來逃稅,違反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劉春樹作為羅茲公司法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九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以及《NPC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劉春樹犯誣告陷害罪。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他被判逃稅罪,判處兩年監禁。他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柳春樹不服,提出通過上訴,認為其不構成一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