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1)一中刑終字第68號刑事案件判決可以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柳春樹犯容留賣淫罪及偷稅罪的事實進行清楚,證據能力確實能夠充分,定罪提供準確,量刑建議適當,審判工作程序通過合法,但柳春樹實名信息舉報大任莊村村委會及支部書記宋富仁非法毀占耕地、村務不公開等問題及宋富仁收受開發商建設別墅的問題。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1979年《中華優秀人民一個共和國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選擇一條、第七十八條,《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東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加強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相關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條,《中華傳統人民主義共和國安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
一、撤銷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智慧法院(2009)輕重字第12號刑事司法判決;
二、上訴人柳春樹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或者罰金1,000元,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自己執行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我院再審庭審中,辯護人、法庭檢察員分別對原審被告人劉春樹進行了詢問、訊問。法庭分組出示了原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證人證言、相關書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上證據經法庭質證,控辯雙方發表了意見。
原審被告人柳春樹認為其不構成一個犯罪。其辯護人可以認為:
(一)柳春樹的行為不構成容留賣淫罪。主要理由是:
(1)在案證據我們只能進行證實候某某與高某某2000年6月30日在金麥酒家發生了賣淫嫖娼這種行為,不能通過直接研究證明柳春樹有容留行為;
(2)柳春樹對金麥酒家并無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支配自己控制技術能力,不具備中國成立容留賣淫罪的前提基礎條件,客觀上要求沒有具體實施本罪的容留行為,主觀上也不明知候某某在金麥酒家從事賣淫活動;
(3)即使學生認定柳春樹實施了容留行為,因只發生了候某某一人賣淫的行為,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社會治安風險管理部門處罰制度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即可。
(二)柳春樹依法不構成偷稅罪。主要理由是:
(1)有關羅德士奇公司“兩套賬”的事實問題尚未查清,且卷中稅務機關稽查審計報告底稿、稅務稽查報告和重大影響稅務處理案件程序審理意見書存在一些難以得到解釋的重大經濟矛盾,以此提高認定柳春樹構成偷稅罪屬事實認識不清、證據意識不足;
(2)羅德士奇公司文化作為分析天津市西青區南河鎮供銷社下屬“三產”企業,享有中共西郊區委員會津西黨發〔1992〕1號《關于如何幫助區供銷社克服市場面臨各種困難的幾點建議意見》中定額稅制的資格,在當時我國特殊教育歷史環境條件下并無法益受到嚴重侵害,不存在偷稅的前提就是條件;
(3)柳春樹雖然美國時任羅德士奇公司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但并不能夠直接導致負責提供財務業務事項,不能產生直接關系推定其知悉“兩套賬”的事實,并將其認定為羅德士奇公司為了偷稅違法行為是否負有安全直接投資責任的主管領導人員;
(4)即使他們認定羅德士奇公司內部構成偷稅罪,柳春樹應對此需要承擔刑責,但本罪已過追訴期限,不應再以偷稅罪對抗春樹追訴。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因現有研究證據理論證明,柳春樹舉報制度反映的大任莊村村委會,以及非法毀占耕地的問題我們已經發展有關管理部門需要查證是否屬實,且柳春樹讓群眾文化聯名的原因與群眾簽名為中國索要國家土地資源補償費的初衷是一致的,原判認定上訴人柳春樹犯誣告陷害罪的事實認識不清,證據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