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套路貸”犯法舉止頻發,不但間接損害被害人的正當財富權益,并且其行動手法又輕易引發其余一系列犯法,帶來其余社會題目。然則,今朝,在“套路貸”案件認定詐騙罪的過程當中存在一定爭議。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筆者認為,在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同時,也應當正確把握“套路貸”犯罪的具體特征和認定方法,不能將詐騙罪設置為“套路貸”的口袋罪,應當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正確區分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區分此罪與彼罪。
“套路貸”是近年來常涌現于人們視線的名詞和征象,2018 年以來尤多。當人們還在爭議“印子錢”行動是不是入刑時,升級版的“套路貸”已侵入人們生存,造成緊張的社會傷害。但是在治理該題目的過程當中,對“套路貸”案件的定性特別因此詐騙罪的定性,存有較大爭議。本文擬從實務視角動手,理會認定“套路貸”為詐騙罪過程中的爭議焦點,并提出準確認定詐騙罪的建議。
一、今朝認定“套路貸”為詐騙罪的部份爭議現狀
甚么是“套路貸”?依據相干劃定的總結,它并非《刑法》劃定的某個罪名,而是對一種行動模式的歸結稱說,同時,也有學者覺得,其是印子錢行動衍化異化后的一種范例化案件的統稱 。
在實務中,由于它分歧的行動手法,大概被認定為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但是,從常識來看,并不是只要屬于“套路貸”就一定構成犯罪,具體是否構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還應當具體案件分析。
筆者在案件辦理過程當中發明,關于“套路貸”若何認定組成詐騙罪存在必定爭議。如,放貸工資躲避襲擊,放棄“詐騙”環節,事先明確告訴借款人告貸體式格局,“砍頭息”的存在以及部份“手續費”、“保證金”。
在借款人暗示分明且批準的情況下放貸,且放貸人并無工資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的情形,對于類似案件的定性,筆者通過“無訟案例”查詢了全國目前判決的部分類似案例,其中,對于定性詐騙罪還是其他罪名,存在較大爭議,而定性為詐騙罪的案例,主要來源于我們華東地區浙、滬兩地,部分案例如下。
為懂得上述案件的辦理,筆者專門查閱了浙江省《對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示看法》和上海市《對于本市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事情看法》,同時,在近期,浙江省宣布《對于辦理“套路貸”相干刑事案件多少題目的記要》。
此中劃定: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套路貸”犯法時,未接納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劃定意味著,行為人只需實行了“套路貸”行動,就組成詐騙罪,使得詐騙罪成為“套路貸”的口袋罪。但筆者覺得,關于事先明確告訴借款人告貸體式格局,“砍頭息”的存在以及部份“手續費”、“保證金”,在借款人暗示分明且同意的情況下放貸,最終借款人履行協議或脅迫手段下履行的類似案件,不應當都認定為詐騙罪。
二、近似案件認定詐騙罪的阻礙分析
從前述地方性法例條則自身來看,與兩高兩部法例其實不一致,且前述條文的規定缺乏嚴謹性與合理性。
起首,前述劃定與2019年4月9日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多少題目的看法》(下稱《套路貸看法》)中劃定的“實行‘套路貸’過程當中,未接納顯然的暴力或許要挾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詐騙罪認定標準明顯不同。
其次,正如浙江省高等國民法院虞偉華法官曾提出,該條劃定只排除了接納顯然暴力或許要挾手法的行動,但沒有明確組成詐騙罪的“套路貸”行動應該擁有怎么樣的行動模式。而這類消除式的劃定無奈對行動模式作出描繪,就無奈懂得“實行‘套路貸’犯法時,未接納顯然暴力或許要挾手法”的行動具體是什么行為,這種感覺情況下,當然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定為詐騙罪。
同時,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提醒大家,正如我們所知,若在放貸討債過程中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詐騙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高于敲詐勒索罪的最高刑十五年,也就是說,采用明顯暴力或威脅手段反而比不采用暴力手段處罰的要輕,對比兩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顯然該規定會造成明顯的量刑不均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