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1減刑由誰提出申請
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由刑罰執行機關直接向法院報請,罪犯本人無權申請。
2監獄提請減刑的程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減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4服刑多久可以開始減刑
資深上海刑事律師一般來說,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
5一次減刑最多可以減多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6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
6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
被判處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年6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7嚴重暴力犯罪等罪犯減刑的規定
對于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在首次減刑時間、減刑幅度、減刑間隔期方面都會更加嚴格。
8減刑以后實際執行刑期的最低標準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4. 被判處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釋
1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5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資深上海刑事律師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假釋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假釋考驗及其后果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漏罪,依法撤銷假釋,并追究新罪、漏罪的法律責任;有違反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上述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