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如實解釋其犯罪行為的,給予從輕處罰是事實。 法律對供認犯罪的處罰也有相關規定,很多人對此并不特別了解,也感到很好奇,那么供認犯罪事實能寬大處理嗎? 上海減刑律師進行了整理,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供述量刑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關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1.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的。
2.一般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實敘述犯罪情況的,從輕處罰:(一)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只有一小部分;犯罪分子對未掌握的同類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從輕處罰。 (2)如實陳述對案件認定證據的收集具有重要作用。
3.對于被采取一些強制管理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尚未完全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可以掌握的或者通過判決結果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自己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分析確定從寬的幅度。
(1)坦白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尚未完全掌握的較重同種罪行的,可以通過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果一個人承認還沒有落入司法當局手中的同類較輕罪行,標準刑罰可減少至多10%。
4.自首的,根據罪行的性質、罪行的嚴重程度和懺悔的表現,確定從輕處罰的范圍,可以減輕標準刑百分之十以下,但依法自首認罪的除外。
二、什么是坦白量刑情節?
1、“如實供述”,要求實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既不能避重就輕、不講主要犯罪事實只講次要犯罪事實,更不能歪曲客觀真相、編造事實情節。
2、“自己”的罪行,既指自己實施的犯罪事實,也包括自己組織、指揮、教唆、幫助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既包括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包括自己所知悉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3、“罪行”,是指主要犯罪事實。主要犯罪事實是指足以證明其行為構成犯罪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實和情節。主要犯罪事實主要是相對于次要而言,對于到案后沒有交待全部犯罪事實的,但是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明顯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明顯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三、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于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以上是上海減刑律師對坦白量刑標準的認識,由此可見,坦白是指案件被繩之以法后,罪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與自首不同的是,根據罪犯的具體犯罪情況,對自首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從輕處罰,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上海減刑律師,我們專業的律師會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