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對于那些有理訴求的訪民,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當然,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不要把這部分具有合理訴求的群眾逼到進京上訪之路。公安司法部門在適用上述罪名前,要嚴格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優先適用治安處罰,并分清群眾的合理訴求和無理鬧訪,區別對待。
你因尋釁滋事一案,對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5)鐵銀刑初字第00083號刑事判決和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鐵刑二終字第00084號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你的上訪行為是合法的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你已滿七十五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組成合議庭認真審查后認為,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訪問題已經解決,信訪程序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多次到當地政府、省婦聯等部門,采取組織多人闖政府大門、堵辦公樓門、打橫幅等方式鬧訪,并到北京多次非訪、鬧訪,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該事實可由關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要求補發取暖費及醫保卡增加4%計入個人賬戶的上訪答復;關于市直國有特困企業退休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問題的會議紀要;關于研究解決食品公司和區二建公司農民工上訪問題區長辦公會議紀要;鐵嶺市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銀州區周志榮等信訪事項公開聽證結論書;關于周志榮等22人進京上訪報告;關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周志榮、王某等人信訪情況說明;鐵嶺市信訪聯席辦公室關于周志榮進京纏訪、鬧訪、倒流、滯留情況說明;周志榮2014年至今進京非訪、鬧訪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你的行為已超出正常上訪表達合理訴求的范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應當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追究。
原審根據你的具體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判處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屬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年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可以為所欲為,也應遵紀守法,否則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綜上,你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覺服判息訴。
1.尋釁滋事罪
舉個例子: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檢察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提醒: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2.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舉個例子: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余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看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干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游行示威隊伍,游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檢察官說法: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并沒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這個概念,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于集會、游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并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務罪
舉個例子: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檢察官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沖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舉個例子: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伙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
提醒:盡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盡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5.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舉個例子: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額賠償未果后,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將弟弟的尸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后果更加嚴重,并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占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毀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占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舉個例子: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面包車即將到期后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面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盡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7.敲詐勒索罪
舉個例子: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余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并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檢察官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并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等無理要求,并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誣告陷害罪
舉個例子: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后采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檢察官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于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毀壞財物罪
舉個例子: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占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后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以沖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檢察官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泄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于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并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舉個例子: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采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沖撞、傳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采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上海金山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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