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拘系了,最新的職務侵占罪備案標準是怎么樣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金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1、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以上人員均是單位正式在冊或者在編人員,或有特定的職權、職務,或從事一定具有實際內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相對而言,盜竊罪只是一般主體,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最新的職務侵占罪備案規范如下: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經濟犯法案件追訴原則的限制》。公司、公司或許其余單元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將本單位財物違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該以累計金額計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公司或許其余單元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將本單位財物違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數額偉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或許并處充公財富。 國有公司、公司或許其余國有單元中處置公務的職員和國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做法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限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關于《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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