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訂正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第1章一般規定。
第1條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2條監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3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減刑、假釋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意見,提請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第4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查同意,并提請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5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管理局分別設立減刑假釋評審會,由主管領導、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刑偵、生活衛生、勞改、刑偵、刑偵、勞改、刑偵、勞改、勞改、監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獄政署、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9名。
第6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由分監區或未設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估委員會評審,監獄減刑決定。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提出意見,報請主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委員會審議后,決定是否進行減刑。
第2章:減刑、假釋程序。
第7條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減刑、假釋的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由監區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管或未設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對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未設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和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者簽字。
第8條監區或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副本;
(四)罪犯評分表、罪犯評分表、獎懲評判表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9條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材料后,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完整、規范;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其主要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條件;
(四)提請減刑,建議假釋的適當性。
經過審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通知監區或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退回;對有關材料有疑問的,應向罪犯提出訊問,對訊問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提出意見,將由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查,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審查。申請假釋的,還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后對所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和評估,同時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第10條監獄減刑假釋評委會應當召開會議,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審查,并提出評議意見。大會應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者簽字。
公安機關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
第11條監獄減刑假釋評委會經審查后,應當對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及減刑、假釋意見進行公示。公告內容應包括罪犯個人情況、原定罪、刑期、歷次減刑、提請減刑、假釋等方面的建議和依據等。公告的時間是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果監獄警察或罪犯對公示的內容有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12條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監獄應當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交人民檢察院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會經征求意見后,提請減刑,假釋意見和評審會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未被人民檢察院采納的,監獄應當作出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13條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字,要蓋好監獄印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編制《提請減刑建議書》或《提請假釋建議書》,同時,將其連同相關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對提請減刑、假釋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于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
第14條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監獄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送交人民檢察院。
第15條人民法院提請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的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減刑的建議書或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副本;
(三)罪犯記分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提請假釋的,還應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后對所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報告;
(六)應根據案情要求提出補充意見。
對于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字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第3章獄政署對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程序進行審查。
第1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本監獄報送的提請、假釋建議材料后,應當予以審查。審核發現監獄報送的資料不全或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相關資料或作出說明。審核通過后,應出具復審意見,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17條監獄管理局副局長主持完成審閱工作,應將審閱意見報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由局長批準。
獄政署審查同意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獄政署署長在《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字,并加蓋監獄管理局印章。
第4章附件。
第18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獄應當派員參加庭審,宣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并說明理由,配合法庭核查有關情況。
第19條監區、直屬分監區或未設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獄政審查委員會會議、獄警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審查委員會會議、本法第十五條所列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應存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20條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21條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第22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浦東區刑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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