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譚擷雙的牌技高超。他一周內從棋牌室贏了7800多元。后來,他發(fā)現(xiàn)其中5000元是假幣,但他不敢說話。有一天,譚擷雙在自動柜員機存取一體機上存了800元(含200元假幣),推測自動柜員機的驗鈔功能有故障,于是立即從家里拿了另外4200元假幣,并通過自動柜員機存入自己的賬戶。譚擷雙用自己的卡從另一家銀行取了5000元。后來,銀行發(fā)現(xiàn)大量假幣后報警,譚擷雙被公安機關查獲。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譚擷雙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假取真行為如何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見。
律師分析
浦東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文的行為符合使用假幣罪的犯罪要求,已達到大量標準,應以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十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偽造貨幣仍故意使用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使用假幣的形式不僅可以以外觀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兌換另一種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或者使用假幣支付罰款或罰款,也可以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貨幣,如賭博(打牌輸給譚擷雙,另行處理)。此外,將假幣交付給不知情的他人,并將假幣存入自動柜員機取得真幣的,均設立使用假幣罪。
其次,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即該罪的對象行為側重于流通。流通的含義不能限制性地理解為單一的公共領域流通,而應具體理解為是否實現(xiàn)了行為人的使用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假幣被用于中國的某個場景,即錢和東西之間的轉換。因此,應認定它已經達到了使用的目的,構成了使用假幣罪,而不是持有假幣罪。
最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持有、使用、總面額超過4000元,屬于大;總面額超過5萬元,屬于巨額;總面額超過20萬元,屬于特別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使用假幣5000元,構成使用假幣罪,達到大量定罪量刑標準。
小結:浦東刑事辯護律師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在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使用假幣罪時,只要行為人有主觀故意,達到使用目的,就應當認定為使用假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