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開設賭場罪?這其實是屬于賭博犯罪當中的一種,從字面上理解是指開設賭博場所供他人進行賭博行為。那我國法律上是怎么規定開設賭場罪的?具體該如何認定?趕緊跟著浦東刑事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小心掉到坑里。
一、建立賭場犯罪案件的標準是什么?
1.開設賭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進行賭博,涉嫌通過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人以上組織賭博,利潤總額5000元以上;
4、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總金額5萬元以上;
5、組織他們三人通過以上分析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6、組織實現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可以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7、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務的,應當提起訴訟。 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金錢和財產,交換籌碼的金錢和財產,以及賭博所得的金錢和財產都是賭博。 在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表示的金額來確定賭博的金額。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以及情節發展嚴重的標準問題是什么
(一)傳統開設賭場行為或者開設網上賭場行為,在情節嚴重者,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 常見的加重情況為:
1、賭資數額累計可以達到30萬元通過以上的;
2、參與賭博的人數達到120人以上;鼓勵未成年人參與網上賭博。
(二)開設賭場有比較中國傳統的方式,也有可能隨著我國互聯網企業發展的開設信息網絡賭場的方式。傳統文化開設賭場往往都具有研究相對安全穩定的場地,提供賭具給參加賭博問題的人進行賭博,開設賭場的人好從中營利。根據國家相關影響司法解釋,出于營利的目的,在互聯網上銀行建立賭博網站為他人工作提供賭博服務的,或者在互聯網上數據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可以有效成立開設賭場罪,這也要求就是為了所謂的開設社會網絡賭場的行為。
3.賭博罪和賭場罪有什么區別?
1、聚眾賭博的規模企業一般來說較小,賭頭通常可以利用學生自己的人際交往關系在小范圍內社會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問題行為中其成員發展相對比較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網絡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中國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數量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管理人員在賭場內主要負責公司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真正進入賭場參賭。
2、集體賭博一般是臨時性的、臨時性的,一次賭博結束后,參與者應重新組織下次賭博。 賭場的設立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只要有時間,賭客就可以來賭場進行賭博活動。
3、賭博設備由賭徒提供,有時由召集人提供,有時由賭徒帶來; 開設賭場的賭博設備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者臨時決定;開賭場有各種賭博方式。一般都是運營商提前設定好,提供籌碼,有時候還有一定的賭博規則。
賭博屬于違法行為,開設賭場的社會影響就更加惡劣。如果您或者您身邊有發生類似的法律問題,建議您找一位專業的刑訴律師進行訴訟。浦東刑事律師很不錯,可以在網上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