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于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簽訂、執行條約瀆職受騙罪的規定是在第九章瀆職罪中,詳細規定在第四百零六條:“國度構造事情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蹦敲磳τ谙嚓P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浦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國度構造事情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度構造的失常舉止。國度構造的失常舉止請求國度構造事情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而本罪的行為人卻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本罪發生在簽訂、執行條約的過程當中。簽訂條約,是指當事人兩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并適當地完成。
2.緊張不負義務。這是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簽訂、執行條約瀆職受騙罪與事情失誤的本色差別。事情失誤是指行動當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工作方法不對等原因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本罪則是因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履行職責義務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比如工作馬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等原因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被欺騙。本罪的成立要以對方實行條約欺騙犯法條件,假如關于不是出于非法占領的目標,縱然有虛擬究竟或瞞哄本相的手法,行為人也因本人的緊張不負義務造成了國度好處龐大喪失,但由于對方行為不屬詐騙,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關于“詐騙”解釋,這里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4.以致國度好處造成龐大喪失。認定是不是龐大喪失,應根據刑法實際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5.緊張不負義務與造成龐大喪失之間,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簽訂、履行合同時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之間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
四、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只能由差錯組成,有意不構成本錢罪。行為人應該知道本人在簽訂、執行條約過程當中的緊張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后果。
五、本罪的備案標準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間接經濟喪失30萬元以上,或許間接經濟喪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余以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簽訂、執行條約瀆職受騙罪與簽訂、執行條約瀆職受騙罪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海浦東刑事律師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