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非法證據”程序中,辯護人應當行使辯護權。實踐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除了當事人本人對取證工作過程的說明外,難以調取有價值的相關問題線索,只有通過被告人供述無法得到證明非法取證事實。上海刑事律師來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一)面對排除程序不被法律規范的事實,要窮盡排除線索。
當前偵查部門之間往往可以擴大學生解釋中國法律制度規定,除偵查部門擅自行使偵查監督管理部門職權外,還有辦案單位包攬包辦一切為了說明這些材料,如代替看守所甚至能夠代替入所體檢醫生出具證明等。在同監人犯證言難以調取的現實下,辯護律師應該不斷加大申請力度,特別是發展要求一個相對中立的羈押場所建設提供學習相關研究證據。
(二)在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前,刑訊逼供罪能否分別舉報
被審判管理機關駁回“排除一些非法提供證據”之后,即使另行舉報偵查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犯罪,基本不會被檢察監督機關瀆職犯罪案件偵查技術部門受理舉報,更不可能立案偵查。庭審程序中提出“排除其他非法使用證據”申請被駁回,而辦案相關人員的非法取證情節又確實涉嫌違法犯罪的,就面臨另行舉報制度不能的現實社會危險。
提交人認為,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查處玩忽職守罪的涉案人員,在有具體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非法取證的偵查人員已被懷疑構成刑訊逼供罪,應鼓勵受害人分別向主管檢察機關報案。建議檢察機關充當立案審查機關的代理人,向原案上級檢察機關瀆職犯罪偵查部門舉報,以避免案件的非法合并。
(三)檢察官在排除非法證據程序中是否應當回避這一問題
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公安機關說明辦案的原始程序,檢察機關有權對原始程序進行調查。實際上,在法律中規定這兩個機關的職責只是原辦案人員和檢察官的另一項職責,不僅與公訴職能相抵觸,而且影響到公訴工作本身,難以保證對非法證據的存在進行認真的調查。
特別是,如果檢方成功地排除了這種可能性,就等于承認原始案件受到了錯誤的起訴。建議檢察院法紀司承擔“排除非法證據”的責任,構成違法違紀的直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瀆職侵權部門。獨立于檢察院,由檢察院發布的權威性調查結論提交司法機關。
(四)原調查部門及調查人員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舉報刑訊逼供罪行時,是否適宜自行發出說明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以及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嚴格按照自己管轄范圍發展迅速變化進行分析審查,認為有犯罪案件事實我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企業沒有一個犯罪行為事實問題或者其他犯罪事實存在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根據申請復議。
離開原調查單位自行回答的做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偵查部門乃至偵查人員幾乎不可能否認自己;
第二,被舉報參與刑訊逼供犯罪的偵查人員,由他們自己解釋,也違反了刑事訴訟被告人無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三,沒有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偵查階段偵查監督部門負責查驗非法證據”的規定公安調查監督部門絕對不是刑事調查部門或者經濟調查部門。
承認非法取證就是認罪,面臨被刑事處罰的極大危險。與其強勢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說明取證過程,不如在公安和檢察機關內部對“偵查權”和“起訴權”的制約機制上,考量如何保護當事人的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權利。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在原偵查人員身份不明情況下,出庭說明是否涉嫌非法取證,實踐中根本不會有任何作用。應該按照新案件的接待程序處理,無論有無舉報違法和犯罪的內容,都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原辦案單位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證,并向檢察和審判機關遞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