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犯罪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對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我國法律對敲詐勒索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1、主觀方面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主觀方面要求犯罪人具有明確的故意犯罪目的。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人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犯罪人的行為必須以獲得不當利益為目的,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是指犯罪人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威脅、恐嚇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強迫,使其屈服于犯罪人的要求。威脅、恐嚇等手段必須是合法行為或者正當權益的威脅,否則不構成犯罪。
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是指犯罪人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強迫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否則不構成犯罪。
2、客觀方面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獲得財物或者不當利益。
威脅、恐嚇等手段,是指犯罪人采用暴力、言語、文字、圖畫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其屈服于犯罪人的要求。威脅、恐嚇等手段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例如使用暴力、威脅暴力、恐嚇生命、財產安全等等,都可以被視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恐嚇等手段。
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是指犯罪人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被害人交出財物或者獲得不當利益是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之一。
獲得財物或者不當利益,是指犯罪人在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后,獲得了被害人的財物或者不當利益。這里的財物和不當利益都是廣義的,包括錢財、物品、權利、利益等。
二、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什么情況下算是“情節嚴重”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敲詐勒索數額較大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是指犯罪人所獲得的財物或者不當利益達到一定數量或價值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敲詐勒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2、敲詐勒索手段極其惡劣
敲詐勒索手段極其惡劣,是指犯罪人使用的威脅、恐嚇等手段極其殘忍、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身體傷害的情況。例如,犯罪人使用暴力手段、威脅被害人的親人等等,都可以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情節嚴重的表現。
3、敲詐勒索犯罪后果嚴重
敲詐勒索犯罪后果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或者身體傷害,甚至導致被害人生命危險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犯罪人應被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以較重的刑罰。
三、敲詐勒索案例分析
下面我們以一起發生在上海的敲詐勒索案件為例,來具體分析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
案件簡介:某公司老板小王在經營期間,遭到兩名黑社會分子的敲詐勒索,對方威脅稱如果不交出10萬元人民幣,將對其進行毆打和暴力恐嚇。面對強大的威脅和恐嚇,小王不得已答應交出10萬元,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了相關證據,黑社會分子最終被抓獲歸案。
根據以上案情,我們可以分析出以下要點:
1、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或者組織,這里的黑社會分子即為個人犯罪主體。
(2)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黑社會分子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小王交出10萬元人民幣,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3)主觀方面:黑社會分子故意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具備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
2、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
該案中,敲詐勒索的數額為10萬元,沒有超過5萬元以上,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而黑社會分子的行為手段極其惡劣,給小王造成了巨大損失。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以上三種情況都可以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的情節嚴重表現,需要在刑事判決中加以考慮。同時,如果犯罪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也可以對其量刑作出一定的減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