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內容和普陀區刑事律師來看看吧。
一、信用證詐騙罪
【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
有以下情況之一,舉行信用證欺騙舉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分外偉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應用捏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許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應用取消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要領舉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相關規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三條[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舉行信用證欺騙舉止,涉嫌: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
(一)應用捏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許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應用取消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要領舉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應用捏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許國度刊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規定:
應用捏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許國度刊行的其余有價證券,舉行欺騙舉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偉大或許盲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規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向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五條[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應用捏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許國度刊行的其余有價證券舉行欺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存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存款詐騙罪)
有以下情況之一,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欺騙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鑰金;數額分外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齋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假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偽理由的:
(二)應用虛偽的經濟合同的:
(三)應用虛偽的證明文件的:
(四)應用虛偽的產權證實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要領欺騙貸款的。
[相關規定1]《中華國民共和國貿易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集會通過修正)(節錄)
第三十五條貿易銀行存款,應該對借款人的告貸用處、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貿易銀行存款,應該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用訛詐手法騙取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條[存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欺騙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存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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