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只要知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采取暴力或者威脅阻撓的方式,就可以構成妨害公共事務罪,應當依法追究。 依法履行職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合法的職權從事公共事務。 “形式合法性”理論與“實質合法性”理論在判斷公務員履行職務是否“合法”的標準上存在理論差異。 在刑法領域,一般堅持“實質加形式合法性”標準,即判斷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是否合法,必須看其公務行為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還取決于其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必要形式。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是否構成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妨害公共事務罪的起訴標準
1、犯罪人涉嫌參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阻礙我們國家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案件一:被告 A 的兒子 C 在維持一家縣煙草公司購買烤煙的秩序時死于車禍。為了促使煙草公司解決 C 的死亡賠償問題,一位在煙草公司工作的女兒 B 指示他從煙草公司的卷煙銷售中扣留10多萬元。縣人民檢察院在對此案進行調查后,收到了煙草公司的舉報。在調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派人搜查了 B 的住所,并傳喚了 B。甲要求當場釋放乙,在乙的拒絕下,甲將值班警車的雨刷、擋風玻璃、車牌損壞,并釋放后輪胎氣體,造成數百人圍觀。因此,對 B 的逮捕和房屋搜查沒有完成。
3、本案一審法院裁定干涉公共事務罪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A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是“依法履行職責”應具有實質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二是B扣留公款10萬元的行為雖不恰當,但主觀上不存在非法侵占意圖,不構成侵占罪;三是縣人民檢察院仍以B不構成侵占罪為條件立案調查,喪失實質合法性。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妨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只要一個人明知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這里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權履行的職務,如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某些候選人投票;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聯系選民;視察、調查和檢查工作;等一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法》的規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活動,都是代表的職責。
三、以暴力、威脅進行阻礙紅十字會工作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在自然環境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中,行為人只要我們明知紅十字會工作管理人員技術正在積極履行自己職責,而采取網絡暴力、威脅分析方法可以進行發展阻礙的,即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所謂紅十字會,根據《紅十字會法》的規定,是從事人道主義建設工作的社會經濟救助團體。紅十字會的職責主要有:開展救災的準備相關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之間進行有效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研究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學生群眾對于參加施工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學習其他人道主義文化服務貿易活動。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心理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道路救援系統工作。宣傳提高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設計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沒有原則,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委托事宜。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法律規定時間開展教學工作。只要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使用家庭暴力、威脅主要方法也是阻礙紅十字會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履行上述職責的,即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故意妨礙公安機關、公安局依法執行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于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即使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只要造成嚴重后果,也將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主要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行為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隋情形,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和提供相關資料的;依法要求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或者檢查、調閱有關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拒絕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需要出示證件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明確界定人民對行政管制不服從的妨礙司法和一般行為。因人民群眾提出合理要求,或因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公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或措施不理解或有意見,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解釋、說明和解答。因情緒偏激、態度冷靜、方法不當,往往容易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圍攻、頂撞、糾纏或爭吵,并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暴力推拉行為。這種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公務,但由于原因,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一般可以認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應以犯罪論處。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是否構成犯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