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第一章第21條第2款的劃定,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的行動,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基礎農田10畝以上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基礎農田之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其余地皮50畝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目規范,但造成無關單元、小我私家間接經濟喪失30萬元以上,或許造成耕地少量破壞或許植被受到緊張毀壞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影響群眾出產、生存,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1、看犯法工具是不是土地。本罪的犯法對象是地皮。依據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說明》的劃定,《刑法》第410條劃定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是指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余地皮。由此可見,他皮包孕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余地皮。依據《地皮管理法》第4條的劃定,“國度編制地皮應用整體計劃,劃定地皮用處,將地皮分為農用地、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峻限定農用地轉為設置裝備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看實施行動是不是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向細胞孕兩種行動:一種是非法同意征用地皮的行動;另一種是非法同意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二、無權同意征用地皮而批準征用土地
1、《地皮管理法》對征用地皮的批準權作出了明確的劃定,第45條劃定:“征收以下地皮的,由國務院同意:基礎農田;基礎農田之外的耕地跨越三十五公頃的;其余地皮跨越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劃定之外的地皮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同意,并報國務院立案。征收農用地的,應該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劃定后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此中,經國務院同意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再也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在征地同意權限內同意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再也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跨越征地同意權限的,應該按照本條第一款的劃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78條劃定:“無權同意征收、應用地皮的單元或許小我私家非法同意占用地皮的,逾越同意權限非法同意占用地皮的,不根據地皮應用整體計劃肯定的用處同意用地的,或許違背法令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福建省某市有關部門為了建一個所謂的工業園區,竟然不顧中央三令五申關于不得侵占農用土地的要求,采取欺上瞞下、偽造征地協議等手段,在人均只有三分耕地的某某村騙占土地300多畝(其中耕地200畝),使全村大半農戶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
2、不根據地皮應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征用土地,《地皮管理法》第76條劃定:“未經同意或許采用詐騙手法騙取同意,非法占用地皮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地皮,對違背地皮應用整體計劃私自將農用地改成設置裝備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3、違背地皮應用總體規劃非法批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地皮管理法》第73條劃定:“生意或許以其他方式非法讓渡地皮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門充公違法所得;對違背地皮應用整體計劃私自將農用地改成設置裝備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同意屯子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地皮管理法》第77條劃定,“屯子村民未經同意或許采用詐騙手法騙取同意,非法占用地皮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非法同意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許擅自由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地皮管理法》第74條劃定:“違背本法劃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許擅自由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毀壞栽培前提的,或許因開辟地皮造成地皮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國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同意基礎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地皮管理法》第36條劃定:“非農業設置裝備擺設必需勤儉應用地皮,能夠應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其余非法同意占用土地的行為罕見的其余非法占用地皮的行動另有采用詐騙手法騙取同意;跨越同意的數目占用地皮;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規范,多占的地皮以非法占用地皮論處;“以租代征”等體式格局應用農夫集體所有農用地舉行非農業設置裝備擺設等。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下發了《對于深化革新嚴峻地皮治理的抉擇》劃定,“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阻止屯子集體經濟構造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