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青浦刑事律師整理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規定,請繼續閱讀。
【釋解】
本條是對于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規定。
一、概念及其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治理職員違抗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處罰
1、《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治理職員違抗對公司的忠誠責任,利用職務方便,控制上市公司處置以下行動之一,以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余單元或許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顯然不公平的前提,供應或許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顯然不具有了債才能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
(四)為顯然不具有了債才能得單元或許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合法來源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接納其余體式格局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許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許實踐操縱人是單元的,對單元判處罰金,并對間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治理職員違抗對公司的忠誠責任,利用職務方便,控制上市公司處置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動,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余單元或許小我私家供應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顯然不公平的前提,供應或許接收資金、商品、辦事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顯然不具有了債才能得單元或許小我私家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顯然不具有了債才能得單元或許小我私家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合法來源由廢棄債務、負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以致公司刊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許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余證券被終止上市生意業務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余以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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