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我老公以前有犯罪前科,被判4個月緩刑6個月。現在公安說他是累犯,不給取保,還說法院也不可能再判緩刑。我不知道他們說的是不是真的?”
上面的這段咨詢涉及到好幾個法律概念。
首先是犯罪前科。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犯罪前科明確定義。涉及到的規定主要有《刑法》第100條關于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以及《刑事訴訟法》286條規定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可以從上述規定探究“犯罪前科”的內涵,即“曾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刑事處罰”,是指依照我國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各種主刑和附加刑。①《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即,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判處上述任何一種主刑或者附加刑都被認為曾受過刑事處罰。
其次是累犯。
《刑法》第65條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66條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除在量刑上從重以外,還具有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1.《刑法》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刑法》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刑法》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回到文首,要判定公安說的是不是真的,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咨詢者老公是不是構成累犯。
公安的邏輯看上去比較清晰:行為人以前受過刑事處罰,現在又犯案,是累犯。相當于說有犯罪前科就是累犯。
構成累犯當然有犯罪前科,但有犯罪前科卻不一定構成累犯。
從累犯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以下構成累犯的條件:
一般累犯
1.行為人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2.行為人后罪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赦免以及假釋期滿之后五年內再犯;
3.行為人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行為人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5.行為人犯罪時已年滿十八周歲。
為行文方便,本文僅討論一般累犯。
同時,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也可以梳理出有犯罪前科但不構成累犯的情況:
1.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包括拘役和管制兩種主刑以及單處或并處附加刑的情況,行為人不構成累犯;
2.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年滿5年之后的,行為人不構成累犯。
3.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包括拘役和管制兩種主刑以及單處或并處附加刑的情況,行為人不構成累犯;
4.前罪和后罪有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不構成累犯;
5.犯罪之時,沒有年滿十八周歲,行為人不構成累犯;
上海擅長刑事案律師再來分析本文開篇咨詢的情況是否構成累犯,就會得出準確的結論。
咨詢者老公前罪“被判4個月緩刑6個月”,由于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6個月,且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因此行為人前罪是“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屬于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不構成累犯的情況。
因此,我們不需要再考察其他情況,就可以得出行為人不構成累犯的結論。公安關于行為人構成累犯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這種說法出現在該案的《起訴意見書》之中,辯護律師應該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打掉累犯情節,維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犯罪前科及累犯情節,對行為人量刑、判處緩刑以及能否被取保等有重大影響,因此,辯護律師在實務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細致分析,準確判斷辦案機關是否錯誤認定累犯情節,避免當事人承擔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等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