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我國對服刑人員有減刑、假釋的相關規定,但很多朋友對此不是特別了解,今天上海取保候審律師就來跟大家講講減刑假釋案件能否公開?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了哪些材料?
一、減刑假釋案件能否公開? 哪些內容可以公開? 如何公開?
審判減刑、假釋案件時,可以公布案件某些情況。 可以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1)罪犯的姓名、年齡及其他基本的個人條件和特殊的條件;(2)原判認定的犯罪和刑期;(3)罪犯的前次減刑;(4)變節、假釋建議和執行機構依據。
公告應當規定發表意見的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
公示場所是罪犯服刑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公示。
本項工作內容進行主要數據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人員解釋》第四百五十二條,參考了2012年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施行的《關于企業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征求指導意見稿沒有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基本信息”規定為我們可以根據公示的事項。針對學生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方面提出,一是管理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面向中國社會公示”,是否會侵犯罪犯隱私權?二是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用戶信息”、“罪犯考核期內的獎勵和處罰情況”增加為應公示的內容,明確公示期限、意見及時反饋教學方式等。三是實踐中得到執行審計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都會在罪犯服刑場所先予公示,人民法院不應再重復公示。經研究,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網絡信息”規定為應公示的事項,其他一些意見認為沒有技術采納。
二、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了哪些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二)終審法院的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和以前的減刑裁定的副本;(三)罪犯有悔改、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4)刑事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五)罪犯假釋對所在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六)根據案情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經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予以補充。
本項工作內容數據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條,主要學習借鑒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三條和2012年最高國家人民法院施行的《減刑假釋制度規定》第二十四條。針對問題征求指導意見稿,有意見明確提出,一是將“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修改為“與本次服刑相關的裁判文書及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裁判文書”,以利于學生全面發展掌握罪犯教育是否為累犯等情況,便于對罪犯能夠充分分析評判。二是我們針對病、殘罪犯,增加我國一項:“病、殘罪犯的病情、殘疾程度提高醫療實踐證明、評定證明”,以利于判斷一個罪犯的病殘狀況,正確適用減刑、假釋。三是不斷增加管理規定補送材料的限制使用時間。四是增加公司規定“罪犯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經濟情況的材料”。經研究,沒有得到采納不同意見一,理由是: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對相關信息情況還是會有記載,沒有建立必要條件提供系統所有的裁判文書。另外,要求嚴格執行審計機關單位提供服刑罪犯所有的前科裁判文書可能勉為其難。關于實施意見二,罪犯的病、殘情況出現并不是提請減刑、假釋的必要根據材料,沒有采取必要特別設計要求,對一些比較特殊的罪犯有要求的,兜底項可以實現包括。關于網絡意見三,人民法院的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其他政府機關的行為方式提出具體要求不妥,不能及時采納。關于教師意見四,沒有技術采納。理由是:不是因為所有的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都負有履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的義務,實踐中執行監督機關對此也很難達到完全了解掌握,對于他們需要建設提供服務相關活動材料的,可以同時通過兜底項規定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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