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0月3日23時許,達榮飛和何如如通過試探拉門的方式,將被害人停在酒店門口的一輛車內的130元現金偷走;隨后,兩人在一家面館門口偷走了一輛價值560元的車;隨后,一輛停在果汁店附近的車被偷走了60元現金。
分歧
第一種觀點是,它構成了盜竊罪。在這種情況下,達榮飛和何如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盜竊了三輛不同汽車的財產。雖然三次盜竊的總數不符合備案標準,但應視為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原因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視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的規定是擴大盜竊的處罰范圍,因此多次盜竊不應過于嚴格。
一方面,達榮飛和何如三次盜竊符合盜竊的特點,另一方面,次應根據客觀行為確定,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確定。不能簡單地認為行為人是基于一般犯罪故意實施多次行為不被認定為多次,應該從行為本身的角度來看,每一種行為都是獨立和可評估的盜竊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達榮飛和何如基于犯罪故意,但在三個不同的地方,三輛不同的車被盜,即盜竊地點不同,盜竊對象不同,符合多次盜竊標準,應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是,它不構成盜竊罪。雖然達榮飛和何如三次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盜竊三輛不同的財產,但達榮飛和何如是基于犯罪故意連續盜竊,時間和空間間隔是連續的,重復多次行為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單數(如連續棍行為)非常相似,但時間和空間間隔較長,幾種行為的完整性強于獨立性。
因此,自然意義上應將幾種規范意義上的獨立行為視為整體行為,認定為一次;此外,三次盜竊的總數不符合備案標準,因此達榮飛和何如不構成盜竊罪。
意見
上海刑事案律師所同意第二種觀點。犯罪意圖是否與時間相同或連續,空間是否相對統一,對象是否相對相同作為判斷標準。在這種情況下,達榮飛和何如的三次盜竊是連續的,盜竊的連續犯罪狀態是盜竊犯罪的常見和頻繁的狀態。對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多重犯罪還是連續犯罪,應綜合考慮故意犯罪、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
無論是提前計劃連續實施同一犯罪,還是實施一次行為后,臨時意圖實施下一次行為,還是只要有條件實施特定犯罪,只要符合連續客觀條件,一般推定具有連續故意。在這種情況下,達榮飛和何如連續三次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盜竊了三輛不同汽車的財產,主觀上是整體或總結的。
因此,對多次盜竊中次或多次的司法認定,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充分考慮行為人盜竊意圖的產生、盜竊意圖與犯罪意圖的聯系以及犯罪意圖對行為的控制程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盜竊罪,不結合犯罪人的犯罪意圖的產生、發展和演變過程來判斷,顯然是一種客觀犯罪,違反了刑法主客觀一致的原則。
此外,達榮飛和何如如通過試探拉路邊停車車門的方式,連續將受害人停放在酒店門口、面館門口、果汁店附近的三輛車上。客觀上,行為是連續的,行為是同質的,時空間隔是連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