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3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這3種情形是: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