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刑法中,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兩個對立的概念。構成正當防衛,侵權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過度防衛的,侵權人應當根據其主觀犯罪形式和客觀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進行定罪。防衛人過失造成非法侵權重傷、死亡的,分別定為過失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防衛人間接故意造成非法侵權人傷害、死亡的,分別定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看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制止非法侵權,損害非法侵權人的,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兇殺、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非法侵權人員傷亡的,不屬于過度防衛和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于同一案件的事實,法院不能認為被告構成正當防衛,而是構成過度防衛。遺憾的是,今天推送的案例中出現了如此矛盾的判斷: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根據本案發現的事實,在池2非法入侵房屋的前提下,被告人王麗燕用刀要求池2離開,池2上前搶刀。在此期間,王麗燕將池2刺傷。其行為具有防御性質,可價為正當防衛行為。但被告人王麗艷的防衛行為導致池2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依法認定為過度防衛。因此,我院部分支持這一辯護意見。順便說一句:網戀有癮,婚外情有毒,遠離為好,切記!切記!
案件詳情:被告人王麗研故意傷害一案,由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葫檢公一刑訴[2020]1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期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以其因被告人王麗研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悅、趙東志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池某1的法定代理人冷某;二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明潞;被告人王麗研及其辯護人趙威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麗研與被害人池某2系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12月16日12時許,王麗研與池某2在葫蘆島市楊家杖子開發區王麗研家中商量處理兩人關系時,發生爭執,池某2被王麗研用刀扎傷。后王麗研將池某2送到葫蘆島市第六人民醫院救治,池某2因傷勢過重,隨后被轉往葫蘆島市中心醫院救治,2019年12月17日1時許,池某2經搶救無效死亡。王麗研將池某2送往醫院救治后,委托其丈夫王某報警,并主動返回案發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葫蘆島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池某2系被他人用銳性物體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王麗妍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認定上述指控事實,向法庭舉證,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即尖刀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王某、呂某等的證言;被告人王麗妍的供述與辯解;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審訊光盤等視聽資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麗研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麗研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要求被告人王麗研賠償喪葬費人民幣37632元、處理后事人員誤工費人民幣7217元,共計人民幣44849元。被告人王麗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對池某2的傷害故意,是池某2對其毆打、搶刀的過程中,其不清楚怎么扎傷對方的。
被告人王麗研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遲某進入王麗研家中并非王麗研的自愿行為,池某2進入王麗研家中后以強硬的方式要求王麗研坐在其身邊,在未能得逞的情況下,將王麗研家的大理石面茶幾掀翻,進一步升級事態,使王麗研產生恐慌心理,此時,王麗研躲入廚房,慌亂中拿起刀保護自己不受不法侵害并責令池某2退出房屋并無不當。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在此情況,池某2非但不退出房屋,反而一邊對王麗研進行辱罵,一邊來搶王麗研手中的刀。此時具備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在此情況下,王麗研在與池某2因搶刀而發生撕扯中導致池某2身中一刀,有效制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請求宣告被告人王麗研無罪。
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麗研與被害人池某2系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12月16日上午,雙方因如何處理二人關系發生爭執,王麗研遂回到自己家中,后池某2亦趕到王麗研家,經砸門后,王麗研讓池某2進屋,二人隨后又發生爭執,池某2將王麗研家茶幾掀翻。后王麗研退至廚房處將自家做菜使用的菜刀拿起并要求池某2離開,池某2拒絕離開并上前搶刀,雙方發生撕扯。在此過程中,王麗研將池某2扎傷。后王麗研將池某2送到葫蘆島市第六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并電話告知池某2家屬。池某2因傷勢過重隨后被轉往葫蘆島市中心醫院,2019年12月17日1時許,池某2死亡。經葫蘆島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池某2系被他人用銳性物體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
被告人王麗研將池某2送到葫蘆島市第六人民醫院救治后,電話委托其丈夫王某報警,并主動返回案發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因被告人王麗研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造成的損失有喪葬費人民幣3763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關于犯罪嫌疑人王麗研自首情況說明證實,本案案件來源及被告人王麗妍自首的事實經過。
2、物證尖刀,經王麗研當庭指認,證實系其扎傷池某2的兇器。
3、物證衣服,證實系王麗研案發時所穿衣物。
4、證人王某證實,我和王麗研是夫妻關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兩點左右接到一個陌生電話,是王麗研打來的,電話里說“你快回來吧,我把人給扎了,你報警吧”。我問她“你咋回事呀”,她說“你不用問了,回來就知道了”王麗研把電話掛了,我又照這個號碼往回打電話,電話是一個女的接的說剛才那個女的去門診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看見門開著,屋里地上有血,茶幾是翻的,地上有一把刀,我就報警了,警察到了大約2分鐘左右,王麗研回來了。我不知道被王麗研扎了那個人叫什么名。王麗研回來時對我說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我才知道他們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5、證人呂某證實,我是葫蘆島市第六人民醫院的醫生,2019年12月16日是我值班,當天中午12點左右,一名女子陪同遲某到我醫院就診,經過檢查遲某胸腔出血,我們醫院沒有救治的條件,我和陪同遲某一起來的女子說明了遲某現在病情嚴重,胸腔出血,必須聯系家屬,過了一會,遲某家屬過來了,我建議家屬轉院到葫蘆島市中心醫院,家屬把遲某轉院到市里了。我沒有注意那名女子是什么時間離開的。
6、證人陳某證實,我是葫蘆島市中心醫院胸外科的醫生,2019年12月16日18時許,遲某這名患者是由我院急診轉過來的,當時他的情況是胸腔大出血,在救治過程中,我告知患者家屬該名患者需要手術治療,我告知其中一名年齡較大的患者家屬,他的母親不同意手術并拒絕在手術通知書上簽字,該名患者在2019年12月17日1時12分死亡。
7、證人楊某證實,我和遲某是母子關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4點多鐘,我接到我孫子池某1打來電話說“我爸在毛屯醫院了,讓你趕緊過去。”我說“那你先去吧。”過了大約2個小時左右,我接到毛屯醫院電話說讓我快點到毛屯醫院,遲某情況不太好,需要轉院,我到毛屯醫院看見遲某躺在病床上,我問他是誰扎的,他吱吱嗚嗚我沒聽清,又過了大約2個小時120急救車來將遲某和我拉到葫蘆島市中心醫院,醫生說遲某傷情嚴重,需要趕緊手術,我沒錢,沒有手術,最后到了后半夜1點多,遲某死了,我在救治過程中簽署了放棄手術材料,我不知道是誰扎了遲某。(偵查卷2卷P45)
8、證人池某1證實,我和遲某是父子關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2點左右,我和我朋友在外面玩,有一個朋友叫楊博涵電話響了,上面是我爸遲某的手機號。開始時我爸爸說“來醫院看爸爸”但是聲音很小,有點聽不清,之后有一個女的接電話說“我是你王姨,你來毛屯醫院”之后我給我奶打電話,我奶讓我先去,我到醫院看見我爸躺在病床上,因為我爸之前給我介紹有個叫王姨的,我和他見過兩三次面。我見過他們時候他們都是拉手走。我奶來了之后轉院到葫蘆島中心醫院,我和我奶一起去的,凌晨一點多鐘醫生說我爸死亡了。
9、證人邱某1證實,2019年12月16日我在家,在我家樓上401室有砸門聲和掉東西聲還有吵鬧聲,具體吵的什么我沒聽清,不一會兒我看見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下樓,男的蹲在樓下,之后我就沒再看。
10、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案發現場進行了現場勘查,現場位于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進門由北向南依次為廚房、客廳、東側臥室、衛生間、西側臥室,案發現場為客廳。客廳由東向西依次為電視墻、電視柜、茶幾、沙發、西側墻;在客廳內距西墻60cm處有一被推翻的茶幾,在客廳距西側墻80cm提取血足跡一枚(拍照提取、物證1);距北側廚房門20出沒出提取血足跡一枚(拍照提取,物證2);距西墻80cm電視墻60cm之間發現長35cm寬26cm范圍噴濺血跡(棉簽蘸取,物證3);在電視柜西側30cm緊鄰茶幾20cm處之間發現帶有血跡的黑色廚房用水果刀一把,長30cm寬4cm(實物提取,物證4),在刀柄提取指紋一枚(拍照提取,物證5)。除客廳外,無其他廝打痕跡,未見其他異常。
11、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將在現場勘查中發現的足跡、指紋、血痕、刀依法進行提取。
12、葫蘆島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載卷佐證,證實家屬拒絕搶救及手術。
13、葫蘆島市第六人民醫院檢查報告單載卷佐證。
14、被告人王麗研與池某2手機通話記錄載卷佐證,證實王麗研與池某2于案發前兩日及案發當日有多次通話。
15、(葫)公(司)鑒(法醫)字[2019]035號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池某2左背部肩胛下角7.0cm處創口,深達胸腔,左肺破裂,左胸腔有積血及凝血塊,其系被他人用銳性物體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在鑒定過程中,提取了池某2心血用于生物學檢驗。
16、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將上述鑒定結論依法告知被告人王麗研及被害人家屬。
17、(葫)公(司)鑒(DNA)字[2020]001號鑒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將在案發現場提取的滴落血跡1、滴落血跡2、水果刀及池某2血樣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滴落血跡1、滴落血跡2、水果刀上暗色斑跡均檢出人血,與池某2血樣在D3S1358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4.71×1030。
18、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麗研的手機及被告人池某2的手機依法予以扣押盒調取。
19、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害人遲某持有的VIVOZ5X的電子數據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了提取。
20、被害人池某2常住人口登記表載卷佐證。
21、被告人王麗研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載卷佐證。
22、照片證實,被告人王麗研對作案現場進行了指認。
23、詢問視頻證實,公安機關在醫院對被害人池某2進行了簡單口頭詢問。
24、被告人王麗研供述,2019年12月16日早上7點左右,我在家的時候池某2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池某2打電話說要來找我,我告訴池某2讓他來楊家杖子毛祁屯派出所見面,我在楊家杖子毛祁屯派出所旁邊的路邊等了池某2大約10多分鐘。池某2來的時候我讓池某2和我一起到派出所解決我們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情,池某2說咱們這點事咱們好聚好散,找個沒人的地方嘮一嘮。我倆就一起走到楊家杖子白沙路“新視野”歌廳附近,池某2先停在一處鐵棚下面,我和池某2提出分手,池某2對我又摟又摸。我不想讓池某2摟我摸我,我往菜市場附近走,池某2一直跟著我走。池某2還摸我摟我親我,我伸手打了他個嘴巴,沒打著。我就要坐三輪車回家,池某2也跟我到坐三輪車的地方。我打三輪車到家過了大約有20分鐘。我聽到有人敲門,我看是池某2我就沒開,后來池某2開始撞門,我怕鄰居聽見,我就問外面你想干什么?池某2說你不想嘮嘮嗎,打開門咱們嘮嘮,我就把門打開讓池某2進屋了,進來后我讓池某2坐在我家的沙發上,池某2讓我坐在他旁邊,我沒有過去。我躲在茶幾的另一側。池某2從沙發上起身拽我,拽了我幾次,都被我躲開了,池某2罵我說給你臉了吧,信不信我把你毀了,就把茶幾掀了。池某2上來踹我,我想躲沒躲開,踹我小腿上了,我就往廚房里面躲,池某2說你躲什么?這時我已經躲到廚房里面,就把廚房菜板上的菜刀拿起來指著池某2說滾出去,這是你家嗎你想來就來,當時我在廚房門口,池某2上來就搶我刀,我就躲閃不讓他搶刀,我往右側扭,池某2就把我從左側抱住我,搶我手中的刀,搶了幾下,池某2拽我前衣領,給我輪起來了,我差點摔在地上,池某2給我拽起來了,把我手中刀搶下來了,我害怕池某2拿刀扎我,我就蹲在地上,池某2把手中的刀甩到茶幾底座,刀蹦到我腳邊,我看到客廳的地上有血,我身上沒傷,我才知道把池某2扎傷了。我是什么時候扎傷池某2的我不清楚,應該是他拽我的時候。池某2說出血了,你拿點東西給我堵一下。我拿圍裙給池某2,池某2用圍裙把傷口堵上,我看池某2出血了,我就想報警,池某2說別報警了,你給我上診所看看就行了。我說不行,咱們去醫院吧。我用池某2手機打了120。120說車沒在家,我下樓攔了一輛三輪車,池某2也下樓了,我們就去醫院了。池某2從敲門到砸門一共用了10分鐘。我和池某2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有兩年多,不到三年多的時間,我和池某2是從網上認識的,池某2從網上騙我,冒充我丈夫的微信和我聊天把我騙到興城火車站附近的小賓館把我強奸了,之后池某2通過我親屬的安危來威脅我,多次和我發生性關系,一直糾纏我。我和池某2到楊家杖子醫院,醫生給池某2左后側背部的傷口縫合,讓池某2拍片子,我就在醫院住院部樓下借了一部手機給我丈夫王某打電話說我把人扎了,你報警吧,我在楊家杖子醫院。過了一會,我姐王麗華來的,說我丈夫王某讓他來看我,不一會,我丈夫王某給我姐王麗華打電話說警察來了,你回來說明一下情況,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回家之后和警察走了。池某2的手機號是1764XXXXX,另一個號我不知道。我丈夫王某的手機號是147××××5568,我的手機號是132××××1351.池某2的微信名是“別讓我們變成回憶”。我的微信名叫“烈日炎炎”。我拿刀時沒想扎池某2,就是想嚇唬他,池某2手里沒有東西。
25、視頻同步錄音錄像,證實公安機關對王麗研訊問的具體經過。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依法應予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王麗研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王麗研構成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被害人池某2進入被告人王麗研家后,又與王麗研發生爭執,池某2將王麗研家茶幾掀翻并對王麗研有言語上的威脅和踢踹王麗研的行為,已對王麗研的人身安全實施具有具體威脅的行為,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發生。在此情況下,王麗研退到廚房后并持刀要求池某2離開其家(讓池某2滾出其家)中并無不當,但池某2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此時被害人池某2已經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池某2上前搶刀,雙方又發生撕扯,此時,形式非常緊張,池某2一旦將刀搶下,后續行為如何發展,不能要求王麗研能在此情況下能夠以精準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準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同時,《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故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池某2已經非法侵入住宅的前提下,被告人王麗研持刀要求池某2離開,而池某2上前搶刀,在此期間王麗研將池某2扎傷。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可評價為正當防衛行為,但被告人王麗研的防衛行為造成池某2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要求被告人王麗研賠償喪葬費人民幣37632元、處理后事人員誤工費人民幣7217元,共計人民幣44849元的訴訟請求,經查,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向本院提供關于誤工費的相關證據,故對此部分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對其要求賠償喪葬費人民幣37632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師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麗研在池某2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情況下,為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其防衛行為造成池某2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麗研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正確,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麗研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麗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麗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37632元;
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池某1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