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錠某穴將駕駛小型客車,沿上海-滬州某高速路范大線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行人墟某魎發生碰撞,致墟某魎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錠某穴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墟某魎無責任。錠某穴將駕駛的小型客車系其本人所有,該車輛在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交通事故發生后,墟某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某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甲方)、錠某穴將(乙方、被保險人)與墟某魎(丙方、受害人)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一份,其主要內容為:1.三方協商賠償墟某魎218000元,其中醫療費90001元,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扣減非醫保用藥5001元,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認可85000元;伙食補助1250元(50元/天×25天);營養費850元(34元/天×25天);護理費4800元(80/天×60天);誤工費14000元(100/天×140天);二次手術費12000元;交通費200元。2.支付方式三方協商扣除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剩余108100元支付到傷者墟某魎賬戶。3.其他約定:甲方履行完畢本協議付款義務,視為:甲方已經完全履行了甲方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已方的賠付義務,丙方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甲方主張交強險賠償。甲方履行完畢本協議付款義務后,視為:甲方已經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賠,乙方與丙方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該請求包括不限于向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乙丙雙方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協議簽訂后,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支付墟某魎108100元。
墟某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7716.41元(已扣除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支付的118000元)。受害人簽署的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交通事故一次性處理結束、受害人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且保險公司、侵權人已按協議約定履行的,受害人是否有權另行起訴要求保險公司、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靜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領域,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錠某穴將與墟某魎簽訂的《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顯失公平等,應為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中約定:“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墟某魎、錠某穴將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既然三方已達成一致墟某魎并書面表示放棄訴權,且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已按和解協議內容履行完相應付款義務,墟某魎對此也予以認可,也就意味著涉案糾紛已然得到解決,那么墟某魎就應遵守先前約定。現墟某魎再次起訴錠某穴將、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滬0321民初2459號民事判決:駁回墟某魎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墟某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墟某魎與被上訴人錠某穴將在2016年12月25日發生交通事故,錠某穴將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在2017年3月1日錠某穴將的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商業險公司支付給上訴人118000元作為前期理賠支付,此后在上訴人完全康復和鑒定后再作以賠償。這一事實在一審庭審筆錄中足以證實(附交強險、商業險保單)。
(1)在一審舉證時,保險公司提交了三方協議,證明前期已支付118000元,并沒有說后期費用不予理賠。
(2)該三方協議上訴人從未簽訂過,上訴人只是認可保險公司給付了118000元。再者該協議只是重點注明的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不再起訴,以此了結,并沒載明在商業險中不予理賠。況且保險公司一再要求法院對上訴人的鑒定意見書重新鑒定,減少賠償,并未說明全部金額一次賠付,之后不再賠償。
(3)一審法院片面理解和依據三方協議,錯誤判決。首先該案發后幾個月的時間對一名傷情嚴重、開支已超十萬元,保險公司就支付了11萬多元,顯而易見該案并未結束,況且協議內容主要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的理賠,不能一概而論,就肇事人及商業險的理賠全都駁回。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三方協議片面理解,沒有解決該案根本存在的問題。再者該協議上訴人沒簽過,也沒見過,也沒有公司的公章,也沒有簽定日期,是一個很不完整的文書、有瑕疵的文書,應認定為無效的文書。另外,保險公司給上訴人付款應該是協議之后,那么公司付款時上訴人還在醫院就診,從未去過保險公司,不可能在保險公司簽字。所以該協議是保險公司偽造的。該協議第四條第一款注明的在交強險范圍內,并不包括錠某穴將的賠償和商業險的賠償。
上海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關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本案中,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在二審中陳述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系墟某魎的父親代簽,墟某魎認可已收到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向其支付的涉案和解協議載明的賠償款218000元,且墟某魎在一審中對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應視為墟某魎對該和解協議予以追認,故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合法有效。雖然上訴人墟某魎主張其未簽訂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無效,并在二審中提供了通話錄音,但該錄音中的通話雙方身份無法確定,故上訴人墟某魎關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無效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關于墟某魎是否有權就本次交通事故起訴要求錠某穴將、中國某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內容顯示,墟某魎、錠某穴將、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在該和解協議中不僅約定: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義務,墟某魎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主張交強險賠償,還進一步約定: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已經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理賠,錠某穴將與墟某魎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以及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錠某穴將、墟某魎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求。鑒于某大地財保上海江寧公司已按涉案和解協議履行賠償款218000元,且墟某魎也認可收到該款,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墟某魎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作出(2020)滬03民終36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靜安區交通事故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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