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5月21日,原審被告人耿某某以某某東平貨鋪的名義與某某縣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某果品公司)訂了50噸柑桔購銷合同。同年6月15日耿某某所在單位,上海某貿易服務部(以下簡稱某服務部)亦與某果品公司訂了50噸柑桔。
為解決資金問題,2018年10月17日,某服務部以代買蘋果罐頭為由,與某某縣陳鑄供銷社簽訂聯營蘋果的合同,陳鑄供銷社向某服務部提供3萬元資金;10月21日,耿某某因某某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果品公司)對蘋果罐頭感興趣,持內容為“現貨20噸,價26500元,果品加工廠,如要速匯款復”的確認函,與某某果品公司經理王某、高某談妥代購蘋果罐頭事宜。雙方在確認函上注明貨名、價款及到貨時間等,加蓋某服務部業務專用章。耿某某表示購買蘋果罐頭需資金30萬元,某某果品公司于當日向某果品公司匯出20萬元,10月26日又匯出10萬元。
某服務部人員到達某當地準備代購,但罐頭漲價,某某果品公司隨即表示不要蘋果罐頭并要求某服務部退款。后某服務部將所賣蘋果款約105000元交給某某果品公司。之后某服務部又匯款90000元給某某果品公司償還欠款。1986年3月,在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調解下,某服務部以白酒抵欠款105440.66元,雙方債務兩清。
審 判:最高院撤銷原判,判決被告人耿某某無罪。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原審被告人耿某某未經認真考察即對某某果品公司做出承諾,夸大履約能力;在某某果品公司明確不再購買蘋果罐頭并提出返款要求后,仍擅自決定將貨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的過錯。但耿某某確有為履行代購蘋果罐頭的協議和彌補損失而積極作為,結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和案發當時的法律、政策綜合考慮,原判認定耿某某犯詐騙罪的依據不足。具體如下:
首先,既有證據不能認定耿某某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第一,耿某某持2018年10月18日由某方面發來的關于蘋果罐頭行情的電報與某某果品公司商談代購蘋果罐頭的業務,說明耿某某并非憑空虛構事實。第二,耿某、田某在到達某后,確有前往當地果品加工廠了解蘋果罐頭價格及存貨,在得知蘋果罐頭漲價及沒有存貨后,耿某某基于某某果品公司對罐頭價格的預期,及時將該價格變動情況通知某某果品公司,并沒有隱瞞對其不利的事實。第三,耿某某將某某果品公司的30萬元用于購買其經營的東平貨鋪的蘋果,雖然未經某某果品公司同意,挪用資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但這種行為屬于資金周轉的一種方式,應承擔民事違約責任,不屬于刑法上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其次,再審查明的事實尚不能推定耿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第一,田某的證言、耿某某的辯解,證實耿某某可以代表某服務部對外從事經濟活動,耿某某及某服務部在案發前亦通過與陳鑄供銷社聯營的方式取得一定的資金,故耿某某及其所在的某服務部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第二,在耿某某與某某果品公司談妥代購蘋果罐頭事宜之后,耿某某代表某服務部在上述電報上簽下貨款、價格、到貨時間等內容,并加蓋某服務部的業務專用章,該電報具有合同的效力,可視為耿某某所在的某服務部愿為此次交易承擔法律后果。第三,某某果品公司與某服務部訂立的合同均蓋有單位的印章,款項往來均走單位的賬戶,某某果品公司的匯款也均由田某、耿某在使用,耿某某始終沒有直接占有和使用某某果品公司的30萬元,該30萬元也從未流入到耿某某的個人賬戶,難以認定耿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某某果品公司案發前并沒有遭受實際損失。某某果品公司購買蘋果罐頭的合同目的落空后,耿某某和某服務部積極采取措施,通過銷售蘋果、轉款和以貨抵債的方式,使某某果品公司的3萬元貨款全部收回。在對耿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就某某果品公司訴某服務部合同糾紛一案調解結案,雙方對債務問題已無爭議。
最后,根據當時的法律和政策,本案中的行為應當按照經濟糾紛處理。2018年7月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關于詐騙犯罪的幾個問題”中規定:“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夸大履約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據此,本案中耿某某雖然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根據案發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其與某某果品公司之間的爭議,屬于經濟合同糾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綜上,原審被告人耿某某在本案中并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案發前某某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即使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耿某某的行為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認定耿某某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耿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耿某某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