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9月4日12時許,因欠債無力償還,預謀靠搶劫弄錢的李某某來到靜安區中原路某公寓樓,一層一層地尋找合適的目標,無意中發現小麗(化名)家房間門開著,里面只有她一人坐在沙發上玩手機,就手持折疊刀闖了進去。關上門,李某某一把抓住小麗(化名)的頭發,拿刀抵著她要她拿錢出來,小麗(化名)驚慌失措,苦苦求饒。因為實在拿不出錢,害怕受到傷害的小麗(化名)提出與李某某發生關系。李某某將小麗(化名)帶到臥室,與她發生了關系,之后為了防止小麗(化名)報警,強迫她喝了白酒,并用絲襪捆住了她的手腳。做完這些后,惦記著錢財的李某某從小麗(化名)的包內搜出銀行卡一張,持刀威脅她說出銀行卡密碼,搶走了她佩戴的金項鏈,還拿走了小麗(化名)手機殼后面的100元現金,倉皇逃走。李某某逃走之后,小麗(化名)掙扎著報了警。
公安機關于2020年9月5日將李某某抓獲,并將被搶的金項鏈發還給了小麗(化名)。因涉嫌犯搶劫罪,2020年9月6日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搶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靜安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強奸罪律師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劫取他人財物,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和強奸罪。李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持兇器搶劫,可對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以劫取財物為目的在被害人住處搜尋目標,發現被害人一人在家后闖入,威脅被害人要錢,被害人恐懼,要求被告人不要傷害自己,基于當時處于封閉的環境,雙方力量的不對稱,被害人又無錢打發被告人,出于保護自己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屬于在不敢防抗的情形下被迫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該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足以認定,辯護人該辯解意見,本院不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采納。
靜安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被害人小麗(化名)人民幣100元。脅迫強奸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后應邀發生性關系也可以構成強奸罪
索引:刑法分則中有多種具體罪名在進行規定時出現了“脅迫”一詞,包括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等。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在不同的犯罪中“脅迫”具有不同的內容。例如:強奸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刑法學》。
同為“脅迫”,在這兩種不同犯罪中做出的解釋是不同的,搶劫罪中“脅迫”的程度和緊迫性明顯強于強奸罪中的“脅迫”。因為,如果像解釋搶劫罪中的“脅迫”那樣解釋強奸罪中的“脅迫”,那么像以揭發隱私相要挾違背婦女意志而實施的強奸行為,就不可能成立強奸罪,這樣就會使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置于刑法規制之外,不利于保護婦女的權益。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