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性被告人從網上認識了被害女青年之后,通過和女青年網上聊天,不僅知道了女青年的一些隱私,而且知道了女青年現男友的郵箱等聯系方式。隨后,被告人就以脅迫的方式,讓女青年自己拍裸照后將裸照發給自己,女青年就自拍了裸照后發給了被告人。后來,被告人又脅迫女青年自拍淫穢動作后發給自己,女青年不得不又自拍后發給了行為人。需要說明的是,女青年是一個人自拍裸體等照片,被告人并不在場。
強奸罪是強制猥褻罪的特別法條,所以,行為構成強奸既遂時就只適用特別法條,認定為強奸罪,這一點沒有疑問。對婦女和不滿14周歲的男孩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要認定為猥褻兒童罪。所以,不能把猥褻行為界定為性交以外的行為。強制猥褻罪和強奸罪不是對立的關系,僅僅在男性強奸婦女上似乎表明強制猥褻是性交以外的行為,但這樣表述同樣不合適。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強奸還是強制猥褻查不清的時候怎么辦?如果將強制猥褻與強奸罪說成對立關系就沒法處理了。所以,一般要承認強制猥褻罪是普通法條,強奸罪是特別法條,但不排除二者有時候是想象競合。所以,日本刑法是先規定強制猥褻罪后規定強奸罪。我國刑法不是先規定普通法條,再規定各特別法條,而是將重罪規定在前面。不過,這也不是什么問題,德國刑法也存在這樣的情形。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強奸婦女的時候,把婦女的衣服扒光了,也實施了猥褻行為,但奸淫行為沒有得逞的,怎么適用刑法?是只定強奸未遂,還是認定為強奸未遂和強制猥褻罪的想象競合?因為強制猥褻罪已經既遂了,如果只認定為強奸未遂,就沒有評價行為人猥褻既遂的事實。特別是,行為人聚眾或在公眾場所當眾實施強奸行為的時候,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未遂的,適用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減輕處罰,則適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但聚眾或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承認適用特別法條即僅認定為強奸罪,減輕處罰就可能判3到4年,但即使沒有強奸意圖,只認定為強制猥褻罪,最低也要判5年有期徒刑,所以,只認定為強奸罪可能導致處罰不均衡。只有兩條路徑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條路徑是,采取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僅認定為強奸罪,但要有一個規則,就是適用加重法條時,所判處的刑罰不得輕于普通法條的最低刑,也就是說,即使是只認定為強奸未遂并且減輕處罰,也必須判處5年以上徒刑,否則就違反了特別加重法條的精神。在德國是有這個規則的,日本好像也有這個規則。概括起來說,如果加重法條的最低刑輕于普通法條的最低刑,那么在適用加重的特別法條時,所判處的刑罰不得低于普通法條的最低刑。
第二條路徑是認定為想象競合。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的區分不是固定不變的,是根據案件事實的變化而變化的。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想象競合,才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的強奸未遂與強制猥褻既遂的行為,然后再從一重罪處罰。但這個時候也面臨哪一罪重的問題,如果說強奸罪的加重法定刑重,同時適用未遂的規定減輕處罰,雖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但仍然可能只判處3到4年有期徒刑;如果說強制猥褻罪重,雖然不可能判處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卻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條路徑與第一條路徑有一個相同點,都是不得判處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兩條路徑的處理結局是一樣的,都是要處5年以上徒刑,也不排除無期徒刑和死刑。
一些國家的刑法規定還是挺有意思的。比如,比利時刑法規定,即使性的插入行為構成強奸罪,但也可能構成未伴隨暴力、脅迫的強制猥褻罪。具體來說有兩種情形:一是對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管男女,征得其同意實施的性的插入行為;二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對同意的成年人實施的性的插入行為。《比利時刑法》第372條第1款規定:對未滿16歲的男女或者使不滿16歲的男女實施沒有暴力、脅迫的猥褻行為的,構成強制猥褻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么這種情形中的性的插入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呢?因為被害人在14歲、15歲時,其對強奸罪的同意是有效的(日本13歲的同意就是有效的),而強奸罪的要件之一是不存在被害人的同意,所以,上述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比利時的憲法法院指出:強奸罪是要判處特別重的刑罰的重罪,所處罰的是沒有得到同意的性的插入行為;既然14歲、15歲的未成年人同意性的插入行為,而且該同意有效,就不符合強奸罪的成立條件,不以強奸罪論處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另一方面,未滿16歲的人對成年人實施的口交、肛交等插入行為,也就是說,插入行為由未成年人實施,被插入者為成年人時,并不是將成年人看作為強奸罪的被害人,而是要判斷成年人是成立強奸罪還是強制猥褻罪。這在比利時爭議特別大。關于未滿16歲的人對成年人實施口交、肛交行為時,成年人是否成立強奸罪的問題,布魯塞爾控訴院曾經指出:“刑法第375條將強奸定義為對沒有同意的人實施的性的插入行為。至于強奸是意味著只能針對被害人實施性的插入行為,還是包括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由被害人對行為人實施的插入行為,立法者沒有詳細說明。但是,可以認為法律暗中默認只有對被害人的性的插入行為才成立強奸罪。”據此,上述成年人的行為就不成立強奸罪,只能成立強制猥褻罪。但是,也存在強有力的觀點認為,上述成年人的行為依然成立強奸罪。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