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隼某籣是上海市普陀區某律所的主任。2015年,他代理了一起官司,當事人柳某貉涉嫌強奸罪。官司結束后,柳某貉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隼某籣本人卻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傳票。柳某貉的父親將他告了,起訴稱某律所收費過高,隼某籣自稱為著名律師,但在履行代理合同過程中出現過錯和失誤,導致柳某貉所涉刑事案件敗訴,要求某律所退錢。這起民事糾紛從2018年一直持續到2021年。柳某貉父親的訴求被一審、二審法院駁回后,他向上海市普陀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近日,上海市普陀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柳某貉父親的再審申請。柳某貉父親認為隼某籣存在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等情況,最終導致柳某貉獲刑,而隼某籣表示,這件事讓他感到非常委屈,他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也獲得了不錯的效果。作為律師,他能做的,就是盡自己最大的力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兒子被訴強奸,花13萬元請律師作無罪辯護。在一份上海市普陀區高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里,公開了柳某貉卷入的事件。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21時許,柳某貉在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的自家臥室內,采用按壓等暴力手段強行與一名女子發生了性關系,造成該女子下體出血。為了給兒子打官司,柳某貉父親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區某律所(以下稱某律所)雙方于2015年8月7日簽訂了一份《訴訟代理合同》,并約定律師服務費為10萬元,合同簽訂后先交付5萬元。該費用包括咨詢費、復印費、交通費以及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刑事辯護服務費用,如果發生二審,某律所免費提供辯護服務。2015年8月14日,隼某籣等律師向偵察機關出具《柳某貉涉嫌強奸案的律師意見》。2015年9月21日,隼某籣向檢察機關出具《柳某貉涉嫌強奸罪案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無罪辯護意見》。
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柳某貉犯強奸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2月8日,隼某籣作為辯護人之一參加了柳某貉案的一審庭審。2016年1月21日,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柳某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柳某貉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3月21日,隼某籣向上海市普陀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關于上訴人柳某貉不成立強奸罪強烈要求開庭審理致二審承辦法官函》。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普陀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柳某貉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柳某貉父親向上海市普陀區高院提出申訴。上海市普陀區高院認為,柳某貉違背婦女意志,在被害人明確表示拒絕和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駁回了柳某貉父親的再審申請。起訴律所要求返還5萬代理費敗訴,柳某貉因強奸罪獲刑后,柳某貉的父親將某律所訴至上海市普陀區普陀區法院。某律所的負責人,正是隼某籣。柳某貉父親主張,某律所應向其退回多收的5萬元代理費用。他表示,隼某籣曾向柳某貉父親介紹其為著名律師,但雙方的案件不屬于疑難復雜案件,隼某籣并沒有花費明顯多的時間在案件中,專業程度不夠。
普陀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柳某貉父親提出的理由為:他認為隼某籣介入案件時,相關證據已經形成,隼某籣與嫌疑人會見后,沒有及時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和證據,在向偵查機關提交的律師意見中,沒有對偵查階段存有的證據發表意見。隼某籣也未向公安部門辦案人員指出,被害人的多發軟組織損傷是偽造證據,也沒有對咬痕照片、床單血跡照片進行鑒定,也未能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二審申請排除上述證據等。某律所對上述主張不予認可,辯稱某律師事務所在代理過程中無過失行為。一審法院駁回柳某貉父親的訴訟請求后,他向上海市普陀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柳某闔與被上訴人上海市普陀區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9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柳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律師事務所退還其一半訴訟代理費5萬元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律師事務所負擔;3.在裁判文書中涉及柳某之子姓名時用柳某某代替。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官偏袒某律師事務所。2019年8月20日,一審法官在給柳某的電話里講,該案系其從原承辦人宋碩處拿來的,違反了上海市普陀區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隨機分案的規定,且案件久拖不判。電話中一審承辦法官極力勸導柳某到上海市普陀區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某律師事務所提交證明其住所地的材料前后不一致,但一審法官未做處理,且未向柳某交換證據。
二、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1.將爭議證據歸入無異議證據。一審判決書第4頁第4行“六、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柳某簽訂支付10萬元代理費的合同,源于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隼某籣稱其為著名律師。
2.否認隼某籣自稱為著名律師是柳某闔接受10萬元代理費的依據。一審判決以柳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隼某籣自稱為著名律師對其造成誤導,而認定《訴訟代理合同》有效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中,隼某籣兩次出庭均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否認其在訂立合同時說過其是著名律師,相反,卻拿出其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給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授課的講義,稱其將為柳某兒子辯護的經驗寫進該講義,以此強化隼某籣著名律師的地位。
3.否認隼某籣在訴訟代理服務中存在過錯。一審判決認定“柳某所主張的需要提請的文件并非法律或者法院強行規定必須提交的法律文件,律師是否就相關內容提出異議并不必然影響法院的審理和裁判,故本案中某律師事務所無違約行為”,與《刑事訴訟法》第37條、38條、第56條、第5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7條的規定不符。某律師事務所未依據上述規定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存在過錯。
4.將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歸責于柳某。一審判決中“柳某在《訴訟代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并未提出異議或更換,亦怠于行使其權利。加之《訴訟代理合同》并未約定何種情形可以退還代理服務費,綜上,《訴訟代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柳某訴請退還代理費用的訴訟請求,無合同及法律依據”的說理與事實不符,只有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柳某才能復制材料,才能了解某律師事務所履行中的過錯情況。
三、某律師事務所無故缺席2016年3月9日下午二審法院與辯護人約定的刑事上訴案件的唯一一次談話。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兩次開庭,隼某籣均未否認訂合同時提到自己是著名律師,均未提到曾就行政規定收費標準進行過協商。因此,在某律師事務所存在諸多履約過錯情況下,原合同不是柳某真實意思,且違反上海市普陀區市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一審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1條。
某律師事務所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律師事務所在刑事案件辯護中,排除了公訴機關的鑒定意見和一部分言詞證據,起到了很大的效果。
柳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律師事務所返還柳某闔代理費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律師事務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柳某(甲方)與某律師事務所(乙方)于2015年8月7日簽訂《訴訟代理合同》,約定:“甲方就其兒子柳某某涉嫌強奸一案,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聘請乙方提供辯護。第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1、乙方指派隼某籣作為本案甲方的辯護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辦案機構的要求,及時、規范地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同時擔任甲方對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隱私,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三條、代理費用:本次律師服務費,實行普通收費制,服務費為拾萬元整(10萬元整)。即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5萬元;余款5萬元在案件移送檢察院之日起3日內支付叁萬元,在案件起訴至法院之日起3日內支付貳萬元。該費用包括咨詢費、復印費、交通費以及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刑事辯護服務費用。如果發生二審,乙方免費為甲方提供辯護服務。第四條、其他約定:1、本合同一旦簽訂就發生法律效力,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2、在服務過程中,因甲方自身的原因不再將訴訟進行下去或者因乙的努力,刑事追訴提前終結,或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律所的律師代理,所收取的律師費不退。”
2015年8月14日,隼某籣等律師向偵查機關出具《柳某某涉嫌強奸案的律師意見》。2015年9月21日,隼某籣向檢察機關出具《柳某某涉嫌強奸罪案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無罪辯護意見》。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公訴刑訴[2015]10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強奸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2月8日隼某籣作為辯護人之一參加了柳某某案的一審庭審。2016年1月21日上海市普陀區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柳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3月21日隼某籣向上海市普陀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關于上訴人柳某某不成立強奸罪強烈要求開庭審理致二審承辦法官函》。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普陀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刑終20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柳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5月5日實行的《上海市普陀區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規定: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一)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1、偵查階段收,每件收費2000—10000元。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二)二審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六、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該院認定如下:
柳某主張,某律師事務所應向其退回多收的5萬元代理費用,理由如下:第一、隼某籣曾向柳某介紹其為著名律師,但實際隼某籣名不符實,故不應當收10萬元;第二、雙方的案件不屬于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關系不復雜,隼某籣并沒有花費明顯多的時間在案件中;第三、隼某籣專業程度不夠,具體表現在:1、隼某籣介入案件時,相關證據已經形成,隼某籣與嫌疑人會見后,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和證據,但其并未進行上述工作,在向偵查機關提交的律師意見中,僅描述與嫌疑人會見的情況,未對偵查階段存有的證據發表意見;2、未向公安部門辦案人員指出,被害人的多發軟組織損傷是偽造證據,也沒有對咬痕照片、床單血跡照片進行鑒定,也未能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二審申請排除上述證據;3、針對支付寶賬號的證據,隼某籣僅申請指紋鑒定,并未向偵查機關或法院提出該賬號狀態其實是被害人想要收款但無法實現;4、隼某籣在辯護意見中載明的意見為存疑不起訴是錯誤的,應當寫明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5、隼某籣在庭審過程中并未對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相關內容提出異議,也沒有根據孫亮的證言、被告人的照片等證據質證指出孫亮的陳述與在公安機關中的筆錄中所載內容不一致,庭審筆錄中孫亮的簽名、捺印是偽造的,就在庭審筆錄中簽字;6、公訴人在公訴辭中篡改了被害人的證言,隼某籣沒有指出;7、孫亮的證言與詢問筆錄不相符,庭審過程中,隼某籣未予以指出;8、隼某籣或某律師事務所沒有參加二審法院組織的詢問。某律師事務所對上述主張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柳某主張隼某籣曾介紹其為著名律師而混淆自己的判斷,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柳某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訴訟代理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故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柳某主張某律師事務所怠于履行代理義務,就此該院認為,柳某所主張的需要提請的文件并非法律或者法院強行規定必須提交的法律文件,律師是否就相關內容提出異議并不必然影響法院的審理和裁判,故本案中某律師事務所無違約行為。退而言之,隼某籣僅為某律師事務所為柳某指定的律師,即使如柳某所述,隼某籣存在專業程度不夠之情形,柳某在《訴訟代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并未提出異議或更換,亦怠于行使其權利。加之《訴訟代理合同》并未約定何種情形可以退還代理服務費,綜上,《訴訟代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柳某訴請退還代理費用的訴訟請求,無合同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或發表的其他意見,不影響該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進行裁處,該院不予一一評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柳某闔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
1.柳某是否因隼某籣介紹為著名律師而陷入錯誤認識;
2.案涉刑事案件是否屬于法律關系復雜或者涉及疑難專業問題的范疇;
3.隼某籣在辯護中是否怠于履行代理義務。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本案中,隼某籣在一審書面答辯意見中,明確否認其向柳某介紹過其為著名律師,不符合自認規則的法律規定。柳某訴稱一審階段兩次庭審中,隼某籣均未否認訂立合同時曾自稱其是著名律師,即應推定隼某籣曾介紹其為著名律師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退言之,“著名律師”這一稱謂系主觀概念,無任何客觀評判標準,其成立與否取決于評價人的評價,與被評價人如何認為和宣傳無關。即使隼某籣曾向柳某介紹過其為著名律師,該行為單獨亦不足以使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柳某陷入錯誤認識。柳某的該主張理據不足。
第二,案涉強奸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與發生于陌生人之間、采取明顯暴力壓制婦女反抗的強奸案件存在較大區別。該類案件中,控、辯、審三方常在違背婦女意志這一強奸罪構成要件的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其爭議的實質是罪與非罪的問題。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刑事案件中最根本、最復雜的判斷。某律師事務所收取10萬元代理費,并未違反《上海市普陀區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相關規定。柳某的該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第三,隼某籣在案涉刑事案件辯護中已盡到代理義務。刑事訴訟法及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等法律法規賦予辯護人獨立辯護的權利,其表現為辯護人在尊重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隼某籣在案涉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均為柳某之子作無罪辯護。柳某無證據證明隼某籣的辯護違背被告人的意志,或者有違反《訴訟代理合同》約定的情形。且刑事案件的審查、審理要求司法機關履行客觀義務,對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之審查不受辯護意見的范圍限制,而必須進行客觀、全面的審查。柳某對隼某籣未及時向法院指出控方證據存有瑕疵或申請法院進行刑事鑒定的主張,與案涉刑事一審判決書載明的辯護情況不符,二審、再審結果也證明柳某所稱的證據瑕疵不存在或雖然存在但相關證據未被用于定罪量刑使用。柳某關于隼某籣在案涉刑事案件辯護中怠于履行代理義務的主張無事實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柳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