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的丈夫兩年前去世了。因為孫沒有一技之長,沒有多少文化,很難找到理想的工作,也不愿意做疲憊的工作。有一天,我和幾個姐妹聊天,其中一個告訴他我可以快速賺錢。孫以為自己還年輕,應該攢點錢,就把上小學的女兒送到農村奶奶家照顧。他在家賣淫。有人特意介紹客人,從中獲利。孫通過微信客觀聯系,收到了自己的家庭交易。2018年8月的一天,有人給孫介紹了一個大老板黃。孫看到黃真的很不尋常。他穿著筆直的西裝,塞了一個大錢包,對孫說:我讓司機回去了。其實黃是坐公交車來孫家的。。進門聊天時,黃有意無意地打開錢包,露出了很多錢。孫遇到大生意時,假裝對錢漠不關心。沒等孫開口,黃就說,順手從錢包里拿出一個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孫也不好意思現場清點關系。事件發生后,黃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告訴孫某,我的司機趕緊打開信封,讓孫某趕緊打開。警方很快轉移了失業青年劉。
本案有原形,但情節與本案不同。筆者添加刪除了原案相關情節,消除了描述不方便的情節,增加了易于分析的論證情節。事實上,沒有必要詢問這個過程。筆者將本案總結為:黃用5000元冥幣(非假幣)欺騙孫孫進行性交易。以下作者根據相關刑法原則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如有不當,請糾正;如有不同意見,請討論。劉不構成強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罪是侵犯婦女自身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身決定。違反上述任何方式,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都違背了婦女的意愿。一般來說,當女性發生性關系時,她們必須完全自愿。在這種情況下,當孫與黃發生性關系時,孫非常清楚地與眼前的男人發生性關系。孫之所以愿意和陌生人發生性關系,是因為這個人給了她很多錢。因此,孫與黃發生性關系時,并沒有違背孫的意愿。因此,本案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孫的動機了,動機被騙了,強奸罪的成立被否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劉不構成強奸罪。
有人認為劉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詐騙罪。劉不構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從客觀行為的角度來看,完全符合欺詐罪的因果過程,劉也有欺詐責任。但欺詐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公私財產,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黃欺騙了孫的性利益,不能用財產的價值來衡量。性利益不是欺詐罪侵犯的法律利益。
更重要的是,欺詐罪與欺詐罪的想象是一致的,也符合欺詐罪的行為方式,但欺詐罪的法律利益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為本犯罪的法律利益,而欺詐罪不能。退一步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劉假裝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他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完全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劉某不構成詐騙罪。
那么,劉不是用冥幣嗎?可以用假幣追究刑事責任嗎?劉不構成持有和使用假幣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偽造貨幣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律法規,明知偽造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這意味著一旦假幣在市場上流通,就會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說,只有假幣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才能侵犯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和刑法保護的法律利益。假幣在市場上流通是完全不可能的,不可能侵犯刑法保護的法律利益,也不可能構成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劉用冥幣與孫進行性交易,冥幣根本沒有假幣值屬性,也就是說冥幣在市場上根本沒有流通。作為普通人,他們知道冥幣只是燒給死人的。因此,冥幣不能視為持有和使用假幣罪中的假幣。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假幣,所以劉不能構成持有和使用假幣罪。結論:根據上述分析,很難在事實和規范之間找到相的指控。根據刑法的法律原則,劉在本案中的行為是無罪的。 上海徐匯區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