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系一社區居民,平時好投機取巧,希望通過某些巧妙的途徑賺取豐厚的利潤。某日聽聞傳銷這一行業特別賺錢,便查閱相關信息,了解到自己社區內就有一個洗發水的傳銷組織,于是加入其中,接受很多傳銷的理念,并成為該組織會員,很受感染而無法自拔。一個月后,他向同事陳某推薦該洗發水,并聲稱購買即可成為公司會員,買1套258元是一級會員,買5套1490元是二級會員,而三級會員要買12套2580元,如此遞增,買得越多,優惠越多。如果成為該公司會員,經常介紹別人購買可以拿提成,不同級別的會員拿的提成也不一樣。如果經你介紹之人轉而再去介紹別人購買,你也可以再提成,根據王某對陳某的描述,這一收入基本上是呈指數增長的。陳某平時了解一些傳銷內幕,深知這一行當害人不淺,很多人因此傾家蕩產,于是勸說王某趕快脫離這一組織,過正常的生活。王某已被洗腦,當然不愿聽勸,無奈之下,陳某打電話報警,與警方配合端掉了這一傳銷組織窩點。
那么,什么是非法傳銷? 非法傳銷要承擔刑事責任么?
本案中這種行為經適用法律判斷屬于非法傳銷。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都屬于傳銷行為,對于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宗索引:《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人員以其直接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文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年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車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年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修正案(七)》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墩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