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賣卡躺賺-被判8個月監禁。
2020年12月,袁某擔心錢。朋友介紹后,他把兩張閑置的銀行卡和U盾賣給了黑皮,不出錢不出貢獻,很容易躺著賺2000元。兩張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用來接收和轉移電信詐騙資金。銀行流量達到500萬元,很多受害者的詐騙資金通過袁的銀行賬戶轉賬后不見了。
袁某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依法追回其違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兼職刷單-被判刑一年。
2021年1月,李下載聊天工具,添加沐沐(刷單客服人員),安裝刷單軟件,將銀行卡綁定到APP刷流水,每張卡每天盈利50元。之后,他介紹了他的朋友陳某。張某將銀行卡賬號、密碼、電話號碼綁定到刷單平臺,為詐騙團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實質上是為了轉賬和洗白詐騙資金。李、陳、張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回所有違法所得。
法律規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網絡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該犯罪被增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9)》,是指不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但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租賃、出售電話卡和銀行卡。電信網絡欺詐罪犯通常利潤小,購買大量銀行卡,轉移、肢解、粉飾欺詐資金,使巨額欺詐資金立即稀釋、蒸發,沒有證據,以逃避調查??此菩〉慕杩ā①u卡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幫助三個以上對象;2。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3。通過廣告提供5萬元以上;4。非法收入超過1萬元;5。2年內因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而受到行政處罰;6。被幫助對象犯罪造成嚴重后果;7。其他嚴重情況。已達到嚴重情況的標準,構成幫助信息犯罪。
此外,上海刑事案件律所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核實受助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金額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電信網絡詐騙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毒瘤。兼職刷單、婚戀交友、投資貸款、冒充公安法等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手段隱蔽,欺騙性強,讓人無法預防,深惡痛絕。非法出租、出借、買賣電話卡、銀行卡是幫助他人的幫兇。2021年,江安區人民法院受理了54起68起幫助信托犯罪案件,審結了49起60起。
江安區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標準,貫徹中共中央打擊電信網絡犯罪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處罰電信網絡欺詐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隱瞞、隱瞞犯罪收入等相關犯罪,努力切斷信息網絡犯罪鏈,堅決遏制電信網絡欺詐犯罪的高發生率。積極討論案件特點,統一判決規模,區分案件情況,堅持寬嚴相濟,打擊非法收購、銷售兩卡、卡販、第一犯罪、積極悔改贓物卡農,適當寬大。
上海刑事案件律所提醒
不要貪圖小利潤,冒險,不要把身份證、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公共賬戶和結算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銷售、租賃、借給他人,避免成為犯罪幫兇,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轉賬,避免成為他人洗錢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