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網絡消費侵權案律師 近年來,網絡交易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快速壯大,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積極回應市場和消費者關切的重點、熱點和難點。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辦法》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為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撐,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實踐中,作為偵查行為的網絡搜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常含有交叉內容之類型。
(1)網絡通信審查。網絡通信審查應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中,偵查機關運用在路由器、服務器、終端軟件預先設置的關鍵詞過濾程序,對網絡傳輸信息進行智能篩查,發現與特定犯罪密切相關的某些關鍵詞,尤其是與色情、暴力、恐怖主義犯罪相關的關鍵詞,從而鎖定偵查對象。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階段中,由于關鍵詞過濾程序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網絡通信信息,不應被視為偵查行為意義上的網絡搜查。但在第二個階段中,在通過關鍵詞過濾鎖定偵查對象后,對該偵查對象的網絡通信實施的進一步搜索檢查,包括在法定情況下對其通訊工具、郵件系統等進行的搜查,則顯然屬于作為偵查行為的網絡搜查。
上海網絡消費侵權案律師 (2)實施“黑客行為”進行搜查。在專業領域內,“黑客”及“黑客行為”的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但在一般語義下,“黑客行為”是指未經許可即通過網絡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的行為。針對網絡犯罪,偵查機關亦可能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利用網絡進入犯罪嫌疑人的計算機系統進行搜索檢查以發現和收集證據,其行為本質符合“黑客行為”的一般特征。但偵查機關實施“黑客行為”面臨一大困境,即在許多國家“黑客行為”本身是為法律所禁止的,那么偵查機關有無突破此種禁止、實現此種網絡搜查行為合法化正當化的可能?例如借助“銀盤理論”假手他人實施“黑客行為”,或者事先申請令狀獲得許可等等。對此應予以充分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