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劃定避免嫌疑人或其他人打仗福壽膏或包裝物,是有內在原因的。辯護律師要善于在會見和閱卷中找尋證據細節,并多加琢磨。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筆者承辦的一個案件。在制毒現場的多少處所都沒有提取到我當事人的指紋,最初僅僅在一個燒杯上提取到了我當事人右手中指的指紋。辦案構造就據此認定我當事人是在創造福壽膏。但我當事人稱,他只是應伴侶之邀前往吸毒,并無介入創造福壽膏。我去會面他時也曾問過他,為什么燒杯上會有你的指紋。他說,辦案構造到了現場后就把他的手銬上了,且讓他去指現場的一些物品舉行攝影(也就相當于指認現場),他猜測多是指的時間觸碰到了燒杯。作為辯解律師,我覺得這個說法是有大概的。庭審中,我將此進程舉行當庭陳說。當然又聯系了本案的其他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在現場的確沒有參與制造毒品,僅是吸食。這個陳述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法官的內心確信。
提取、拘留收禁、稱量、取樣都提到了要“就地舉行”,那律師不在場,有沒有當場進行如此識別呢?筆者有張圖,是一份扣押決定書——
很顯然,這份拘留收禁決定書是個提早做好的模板,內容是手填上去的。比方像我們辯解律師同樣,第一次去會見當事人時,都會帶一份會見筆錄模板,在詢問時手填內容。
再看如上打印件的圖片,這類則在辦公室制造的可能性更大一些。為何?
因為福壽膏生意業務園地和福壽膏創造園地都相對于偏僻,辦案機關為了案件證據收集的安全性,一般情況做完證據收集后會盡快離開現場。雖然現在也有便攜式打印機,但在毒品案件出警時將其帶到現場辦公的可能性較小。
那如何識別?
失常情況下,提取、拘留收禁票據上應當有嫌疑人的具名,嫌疑人歸案后,辦案構造會展示提取、拘留收禁的資料、物品、數目等是不是精確。若精確說,就要具名。律師在會面時,要詳細詢問當事人,如提取、扣押在哪里做的?筆錄和扣押單上的簽字是什么時候簽的?在哪里簽的?讓他逐一進行回憶作答,基本來說當事人是能夠記得的,特別是會記得是不是當場完成的。
“提取、拘留收禁應當有嫌疑人、兩名偵察職員及見證人在場”。但有時會沒有見證人,或沒有具名,或以至有些時間沒有嫌疑人具名。為何?由于辦案構造盡管去了福壽膏制造現場,但嫌疑人跑掉了。這時候辦案構造同樣要提取、拘留收禁,并不會由于現場沒有嫌疑人就不例行步伐。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常常會找見證人,拍照或者全程錄像,完成相關工作。所以,在一些當事人很糊涂或被擋獲時很緊張記不清了的情況下,若有機會詢問見證人,一定要問:在見證時,字是在哪里簽的?當時看見了什么?
在各類問詢中,最初就能弄清這一整套流程是不是當場完成的。
辦案構造普通都市制造筆錄,特別是關于就地開具的拘留收禁清單,律師一定要重視,尤其提取、扣押清單的編號、名稱、數量、位置、包裝、顏色、形態等要一一對應。
筆者曾在承辦案件的卷宗中發現了一份增補偵察函,是檢察院請求公安構造舉行補偵的,內里就提到了查抄筆錄和稱量記載,此中唯獨一福壽膏是用怡寶礦泉水瓶裝的,但在鑒定書上卻有三處福壽膏是怡寶礦泉水瓶裝的。為什么沒有逐一對應,是換包裝了?誰換的?為何換?在哪兒換的?這會發生一系列問題需要解答,毒品案件的證據材料存在一個同一性問題,毒品的狀態、形態等一旦說不清楚就會有大麻煩。
筆者在辦案時尤其看重清單內容的核實,并且逐一核實,就連載入卷宗內的一些照片先后有無差異都會仔細比對。
從案發現場帶走福壽膏時,必須現場封裝。既然強調了現場封裝,就必須就地實現,且下面要有正確的標志、編號,辦案職員、嫌疑人及見證人署名,署上日期。筆者能夠很負責任地說,在這個問題上,辦案構造做得并非分外現實。因為各地警力資本的差別,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辦案人員很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執行,特別是現場封裝標準。這對于律師來說,其實留下了巨大的辯護空間。
那不克不及現場封裝怎么辦?有一種非凡情形,當辦案構造無奈在現場實現封裝時,能夠按如下前提帶走,即現場無奈封裝=可帶離+先后照相+書面解釋+負責人同意。先后照相便是無奈封裝前需攝影,帶回去當前也要拍照,還要說明為何沒有現場封裝,且相關負責人必須批準同意。筆者接觸或承辦的很多案子,很多沒有封裝就被帶走的毒品,其實根本沒有被相關負責人批準。辦案人員對這些法律規定的忽視,為律師又增加辯護的空間,也為當事人爭取了更多權益。
以上便是死刑辯護律師聯系多年福壽膏案件辦案教訓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自由”,細節決定“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