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明軍到甘肅省蘭州市五洲皮膚病醫院治療其鼻根兩側深褐色斑塊。該院皮膚科主任張(被害人,女,35歲)對其進行了色素分離、淺表電解等治療。一個療程后,袁明軍認為療效不好,造成燒燙傷。他要求醫院賠償,并威脅要報復。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因明軍無故要求高額賠償而未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人員明軍,男,漢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務工工作人員。
同年12月,元明軍決定報復張某,并購買了刀具、廚刀等工具。 2018年1月22日14時20分左右,明軍一名隊員持刀進入梧州皮膚科醫院張某辦公室,鎖上門,用鋒利的刀刺傷某胸、背部,刺了十多刀。 張瑞敏摔倒在地后,繼續用菜刀砍斷某一頸部,導致頸內外動脈、頸內靜脈、左肺靜脈破裂,雙肺破裂死亡。 犯罪后,尚明軍知道有人報警,正在等公安人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管理人民通過法院二審。最高國家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研究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員明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員明軍不能正確認識治療效果,在索要高額賠償未得到滿足后蓄意報復,到醫生辦公室持尖刀、菜刀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犯罪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員明軍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罪分子明軍于2020年5月9日依法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醫學是一門復雜的生命科學,診斷和治療計劃是醫生基于醫學知識做出的專業判斷,患者應合理對待治療效果,不應因醫生的不良治療效果而生氣甚至報復。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是一起提高患者因對治療效果產生不滿,經調解未果,報復殺害中國醫生的典型應用案例。被告公司人員明軍雖有自首情節,但其蓄意報復,在就診近一年后攜刀具到醫生管理辦公室可以連續捅刺、砍擊醫生致死,主觀影響惡性深,罪行都是極其具有嚴重。人民對于法院應當依法隊員明軍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網絡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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