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非法侵權。非法侵權不僅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還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包括犯罪和違法行為。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講不得將非法侵權不當限制為暴力侵權或犯罪行為。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非法侵權行為,可以進行防御。
面對非法暴力拆遷,防御人員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防止暴力拆遷,滿足合法防御的前提,綜合性質、手段、強度、力量比較、環境因素綜合分析,防御行為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認定為合法防御,不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例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達成口頭協議,負責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8戶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動費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點左右,康某某聚集卓某某等8人到項目所在地拆除房屋。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顧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顧某章、顧某石(以上人員因故意破壞財產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的領導下,攜帶橡膠棒、鎬柄、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耿某華的妻子劉某某聽到聲音后出來到院子里,也就是說,出院子。耿某華隨后拿著一把農業分苗刀出來檢查,強行拆遷人員毆打他,想強行帶他離開房子,實施拆遷。耿某華隨后用分苗刀揮舞、刺傷,強行拆遷人員王某某、顧某明、俱某某三人刺傷。隨后,卓某某、顧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壓倒在地,并將耿某華從院子中拆除。劉某某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扔到村外。與此同時,康某某某用膠帶將其他人員綁在路邊。當晚,強制拆遷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顧某明、俱某某、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某、俱某某兩人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顧某明、耿某華因輕傷未鑒定。經調查,耿某華的一些房屋被摧毀。
檢察履職
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以故意破壞財產罪立案調查。其中,康某、卓某、王某、張某、俱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未達成拆遷協議,聘請拆遷公司拆遷房屋,支付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用等費用,對耿某華部分房屋損壞給予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交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然具有防御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過度防御。在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中,對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御或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御存在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認為,卓某等人的行為屬于非法侵權,耿某華的行為有防御意圖,其防御行為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御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于合法防御,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公安機關決定撤銷耿某華的案件。
典型意義
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耿某華實施防衛行為是合法的。對于造成兩人重傷的結果,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應綜合分析判斷非法侵權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比較、環境等因素,并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非法侵權人深夜翻墻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行將耿某華夫婦帶走,強行拆除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兩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耿某華是在多人使用工具、雙方力量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行為。耿某華的防衛行為綜合評價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此外,本案非法侵權的主要目的是強制拆遷,是對財產權利的暴力,對耿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毆打也是對耿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非法侵權不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謀殺、謀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御法。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暴力拆遷引起的矛盾和沖突時有發生。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司法機關應當查明案件事實,查明強制拆遷是否合法,依法處罰犯罪,確保無辜人員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范拆遷行為,教育拆遷行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保護其權利,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