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存在不少冤假錯案,有的人申訴多年遙遙無果,有的很幸運的被改判無罪,并且能夠申請到國家賠償,那么如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獲得無罪判決后應該怎樣爭取國家賠償?下面上海無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基本案情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因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被判處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民族自治區以及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作出決定再審刑事案件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發展內蒙古自治區進行高級服務人民通過法院提出申請一個國家經濟賠償。
二、裁判結果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4年)《內發藥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 他向原告李三人、尚愛云支付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亡前限制呼格列圖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決定送達后,李三人和尚愛云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
三、典型意義
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改判和國家賠償,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受害人死亡的此類國家賠償案件,在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等問題上,法律規定尚不明晰,亦無經驗可資借鑒。人民法院本著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賠償審判理念,認真研判法律難題,合理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賠償項目包括了死亡賠償金、生前被羈押期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在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范圍內采取合理標準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時,充分考慮侵害受害人生命權以及由此給其父母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因素。生命權無價,國家賠償雖然不能挽回已經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給受害人親屬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此案的處理,讓受害人親屬充分感受到國家對重大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的決心和國家賠償司法的溫暖,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具體體現,從處理理念、辦理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原死刑判決已執行,經再審改判無罪,死亡受害人的繼承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賠償項目應當包括死亡賠償金、生前被羈押期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在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標準確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費根據其現實生活狀況依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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