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第1款),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更多法律規定請跟著上海無罪辯護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
[相關規定1] 《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集會批改)(節錄)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進口或許其余詐騙手法,騙取國家進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構造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進口退稅款的,稅務構造能夠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相關規定2]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生意外匯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釋[1998] 20號)(節錄)
第一條以舉行私運、逃匯、洗錢、騙稅等犯法舉止為目標,應用虛偽、有效的憑據、貿易票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相關規定3]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六十條[騙取進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進口或許其余詐騙手法,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相關規定4]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騙取進口退稅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02] 30號)
為依法懲治騙取進口退稅犯法舉止,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的無關劃定,現就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進口”,是指以虛擬已稅貨色進口事實為目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捏造或許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二)以捏造、變造或許其余非法手法獲得進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三)虛開、捏造、非法購置增值稅公用發票或許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
(四)其余虛擬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第二條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一)騙取進口貨色退稅資格的;
(二)將未征稅或許免稅貨色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三)雖有貨色進口,但虛擬該進口貨色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其他手法騙取進口退稅款的。
第三條騙取國家進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進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偉大”;騙取國家進口退
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分外偉大”。
第四條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余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喪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訊斷宣布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進口退稅行動受過行政懲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嚴重的其余情形。
第五條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余特別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喪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訊斷宣布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進口退稅行動受過行政懲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分外緊張的其他情形。 。
第六條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別人意欲騙取國家進口退稅款,仍違背國家無關進出口謀劃的劃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
家進口退稅款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劃定科罪處罰。
第七條 實行騙取國家進口退稅行動,沒有實踐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 國家事情職員介入實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實行騙取進口退稅犯法,同時組成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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