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很多,拿到刑事案件卷宗后有很多顧慮。在閱卷過程中,即使發現有可能進行無罪辯護,他們也不敢進行無罪辯護,因為他們害怕如果無罪辯護的意見不能被法官采納,就沒有忽視犯罪辯護的機會。
這樣,被告、法官、公訴人都不滿意。所以,權衡利弊之后,很多刑事辯護律師還是選擇輕描淡寫的做犯罪辯護,因為刑事案件總有辯護的空間,沒有辯護的空間就沒有刑事案件,這總有道理。家屬滿意,被告滿意,法官滿意,檢察官滿意。好像大家都很開心。
其實這很危險!聶書斌案的誤判可能和律師未能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有很大關系。律師在為自己的罪行辯護時的疏忽,有時會給法官定罪的信心,導致錯案的發生。
刑事辯護律師在什么情況下應該堅持為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我在這里做一個初步的探討,供大家參考。
1、無意間“作案”的案件。
這類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構成上的主觀故意不足。我國刑法除少數過失犯罪外,大多數犯罪都是以主觀故意為基礎的。沒有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這種精神也貫穿于相關司法解釋之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0日《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參加黑社會組織而沒有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被誘騙、脅迫參加黑社會組織的,情節較輕的,如參加黑社會組織后有不良行為或者一般違法活動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類案件的突出特點是,當事人不知道自己為之工作的組織是犯罪集團,只申請參加組織的工作,從事一般的公司事務。比如會計,出納等。,領取固定工資。
作為律師,我們必須為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的無辜被告人辯護。取證的方法可以從工作性質、工作內容、薪酬范圍、主觀認知、對集團業務的了解、參與集團業務活動等方面進行提取。
2.社會危害明顯輕微的案件。
這類案件主要指明顯輕微的社會危害。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社會危害性明顯輕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不認為是犯罪。
比如輕傷打架、親戚相關的小盜竊案、湖北“背叛丈夫”的特殊重婚案等。,所有這些都應該被無罪辯護。
3.證據不足的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辯護絕對無罪。證據不足也是檢察機關不依法起訴的原因。律師拿到這樣的案子,發現證明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首先要考慮能否不認罪。如果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有疑問,也要服罪無罪。
這是司法機關糾正錯誤的最后機會。辯護律師必須堅持認為證據不足且可疑。即使不能認定被告無罪,也可能會引起法官心中的猶豫。如果是死刑案件,法官不確定的心理狀態可能是緩刑的重要依據。
所以對于這類案件,律師要加強內心的確認,堅決為自己的清白辯護。
4.證據不能形成完整鏈條的案件。
能證明犯罪的證據客觀存在,但證據之間沒有環環相扣的鏈條,存在撕裂的情況,直接導致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
比如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租住的房子里發現了一包毒品,但經過鑒定,藥品包裝上沒有嫌疑人指紋等生物信息。不排除是別人留在房間里的。打破證據鏈。
當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時,這種情況也可以作為無罪辯護。
5、主要證據被銷毀或存疑。
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被毀滅或者污染,造成證據重大問題的。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比如在犯罪現場收集的殺人刀在鑒定的時候,是被嫌疑人直接拿走的,不能排除以后的指紋鑒定。這時候就會出現物證問題,直接打斷犯罪嫌疑人如何作案的鏈條。
在眾所周知的辛普森案中,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應該是在犯罪現場發現的帶血手套和帶血襪子,上面有辛普森本人的血跡,這是不可否認的。然而,經過中國偵探李昌鈺的鑒定,血襪上的血含有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劑)。人的血液本身不含EDTA,通常在從人體抽取血液后加入EDTA,便于保存。而且發現血襪上下部位的血斑形狀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是直接穿透,而不是濺到腳上。
這兩點直接說明血襪很有可能是假證據,打破了犯罪的證據鏈。此案最終導致辛普森無罪釋放。血液手套沒有被采用,因為它們不能在法庭上戴在辛普森的手上。
6.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件是否犯罪的案例很多。比如法律明確規定緊急避險可以免責,排除了犯罪原因,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比如李巧蓮的案子。
李巧蓮,女,32歲,東北省X縣宣傳部部長。1987年初冬的一天,李巧蓮去屯子上班,坐車回縣城。天色已晚,天漸漸黑了。當她走到屯子外的樹林時,遇到了想搶她的自行車的李(33歲,男,當地農民)。
李巧蓮告訴李,自行車可以給,但是車上的打氣筒是別人借的,不能給。李同意了。就在李蹲下來查看自行車的時候,李巧蓮用打氣筒把李打昏了,然后李巧蓮趕緊騎著自行車逃到了附近的村子。這時已是黃昏,李巧蓮敲開了村里人家的門,門是一個老婆婆開的。李巧蓮跟她說了搶劫的事,老婆婆同情李巧蓮,讓她當晚陪女兒,天亮再報案。
不是,李巧蓮住的那戶人家是強盜李的家,老太太是李的母親。半夜,李回到家,發現李巧蓮的自行車停在院子里。問了母親情況后,李準備殺了李巧蓮。
李等他母親睡了以后,就拿著鍘草機在院子里磨刀。李磨完刀,拿著刀來到妹妹住的西房。他打開門,碰了碰門邊的第一個人,甚至砍了幾刀。之后,李回到北武,叫醒母親,告訴她殺人的原因和過程。李的母親此前同情李巧蓮,但此時她只關心兒子的安全。然后,母子倆把尸體抬到村外,扔到一口枯井里。
但其實李殺的不是李巧蓮,而是李的妹妹。當李巧蓮和李的妹妹進屋睡覺時,李巧蓮因為害怕而睡不著。李巧蓮在醫院里聽到了李和母親的對話。
李磨刀時,李巧蓮把李的妹妹從睡姿挪到了靠近門的位置。然后,李巧蓮躲在屋里的柜子后面。當李和他的母親抬走他妹妹的尸體時,李巧蓮逃離了李家人,去公安機關報案。
公訴機關指控李巧蓮故意殺人。在這種情況下,李巧蓮可以拒不認罪。
上海律師遇到刑事案件具有無罪辯護的基因時,辯護律師應果斷決策,做好無罪辯護的準備,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權益。